作者:肖建明 单位: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下称三巡)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在南京市挂牌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五省市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本报告对三巡自成立以来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的所有已经公开的审结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析,以了解三巡自成立以来在民商事领域的改判率、律师代理效果等有关数据,为各位律师办理三巡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案件提供大数据参考使用。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案例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4.案由:民事
5.关联词: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数据采集时间:2020 年 3 月 9 日
7.案件数量:2880 件
总体情况分析
一、三巡法庭案件数量占最高院案件数量比重
三巡法庭自成立以来(2017-2019 年度)审理民商事案件总量为 2880 件,最高人民法院从 2017 年至 2019 年审理民商事案件总量为 22247 件,占比约 13%。
二、三巡法庭民商事案件历年数据
2017 年度三巡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共 917 件,2018 年度三巡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共 1066 件,可能是基于裁判文书公开存在一定滞后性的因素,2019 年度目前已经公布的案件数量仅为 897 件。
三、三巡法庭审理各省份案件数量分布
2017-2019年度,三巡法庭共审理民商事案件 2880 件,其中江苏 844 件、福建 714 件、江西 545 件、浙江 423 件、上海 354 件。
从三巡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案件来源看,江苏地区案件数量占比将近 30 %,三巡法庭成立以来受理江苏地区案件较多主要由于江苏的地域优势,三巡地处江苏,江苏地区的当事人更加便捷,加之江苏本身经济较为发达,经济活动相对频繁,民众的法律意识也较高,所以江苏地区的案件数量在三巡地区居于首位。
三巡地区各省份案件数量在这三年期间内有一定波动,除江苏省以外,均无明显的上升或下降趋势,而江苏省作为三巡法庭的驻地,从三巡成立至今,案件数量反而有下降趋势。
反映了三巡法庭设立在江苏南京,在司法实践中给江苏省各级法院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和审判经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江苏省民事审判质量的提高,让当事人“服判息讼”,实现了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跨越式进步。
四、三巡法庭民商事案件程序分布
三巡法庭自成立以来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共审理民商事再审案件 2334 件,占三巡法庭审理民商案件总数的 81%,说明三巡法庭主要是以审理再审案件为主。
五、三巡法庭民商事案件涉及行业分布
三巡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主要集中制造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建筑业这六大领域。这六大领域同时也在 GDP 总量中占有较重比重,基于其相对较大的市场体量同时也是诉讼案件的高发领域,值得律师对这几大领域重点关注和挖掘。
六、三巡法庭民商事案件案由分布
三巡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涉及案由出现次数最多的前五个案由分别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96 件)民间借贷纠纷(282 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0 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5 件)股权转让纠纷(108 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类案件和借款类案件属于常见的纠纷类型,也是基于房地产市场体量庞大,大部分企业在未详尽分析市场形势的情况下扎堆进入房地产行业,而实际上部分开发商无法准备好充足的自有资金。
一般只准备前期部分资金,其余建设资金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个人融资;另一方面是收取业主的预付款。
无论是银行融资,还是收取预售房款,都不一定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支付,一旦资金链断裂,就难免会引起各类纠纷。
另外三巡法庭管辖区域处于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高,所以涉及公司治理、证券交易等方面的纠纷案件也成为主要的纠纷类型之一。
三巡法庭再审案件分析
基于民商事再审案件在三巡法庭民商事案件业务量占比达 80% 以上,故专门对于三巡法庭审理民商事再审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
一、再审案件地域分析
三巡法庭成立至今共审结再审案件 2334 件,其中江苏地区 722 件、福建地区 549 件、江西地区 412 件、浙江地区 356 件、上海地区 295 件。
三巡法庭审结的再审案件中,维持率最高的为江苏地区,维持率为 83.4%,维持率最低的为上海地区,维持率为 70.5%;改判率最高的为上海地区,改判率为 8.1%,改判率最低的为浙江地区,改判率为 3.4%;提审或指令再审率最高的为上海地区,提审或指令再审率为 18%,提审或指令再审率最低的为江苏地区,提审或指令再审率为 8.4%。
各地域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一、二审案件地域分布
三巡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民商事二审案件共计 502 件,其中福建地区 161 件,江西地区 122 件、江苏地区 97 件、浙江地区 65 件、上海地区 57 件。
二、二审案件地域裁判数据分析
三巡法庭审结的民商事二审案件中,江苏地区的案件维持率最高,维持率为 74.2%,福建地区维持率最低,维持率为 54.7%;江西地区改判率最高,改判率为 11.5%,江苏地区的改判率最低,为 5.2%;福建地区案件发回率最高,发回率为 11.2%,上海地区发回率最低,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尚无上海地区发回重审的案件。
律师代理效果分析
一、三巡法庭案件律师代理情况
三巡法庭成立以来至今的三年时间里,二审民商事案件上诉人律师代理率分别为 48.1%、66.7%、47.6%,再审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律师代理率分别为 67.3%、78.8%、71.9%,可以看出,2018 年度三巡法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攻方当事人的代理率较上一年度有明显上升的趋势,2019 年度可能由于新公布的裁判文书数据尚不完整,导致 2019 年度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攻方当事人的代理率较上一年度有所回落。
但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三巡法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的律师代理率尚未饱和,律师仍然有很大的争取空间。
二、律师代理效果分析
三巡法庭成立以来,共审理民商事二审案件 502 件,其中上诉人未聘请律师代理的有 224 件,其中二审改判的有 1 件,改判率为 0.45%;上诉人聘请律师代理的有 278 件,其中二审改判的有 42 件,改判率为 15.1%。
三巡法庭成立以来,共审理民商事再审案件 2334 件,其中再审申请人未聘请律师代理的有 630 件,其中再审改判的有 8 件,改判率为 1.3%;再审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的有 1704 件,其中再审改判的有 104 件,改判率为 6.1%。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律师代理二审及再审案件,可以明显提升案件的改判率,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或再审案件,多为标的数额较大或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故有专业人士参与更能保证案件办理效果。
裁判规则指引
【裁判规则1】
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侵权产品,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
【案件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法院观点】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关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裁判规则2】
案件有多名被告的,如果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则该行为视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不因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而改变管辖。
【案件索引】
(2017)最高法民辖终257号:何雪娟、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确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换言之,在本案一审已经两次开庭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形下,本案不应因宝德公司撤回对天山公司的起诉而改变管辖。
【裁判规则3】
法定抵销权不仅要求双方债务已到期,同时还要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
【案件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51号: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就权利形成的积极条件而言,法定抵销权要求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其中,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当作如下理解:
首先,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即进入得为履行之状态。
其次,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
亦即,就诉讼时效在先届满的债权而言,其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对方的债权当已届至履行期;就诉讼时效在后届满的债权而言,其履行期届至之时,对方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已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反之,上述时间段若无重合部分,即一方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方之债权尚未进入履行期,则在前债权可履行时,对方可以己方债权尚未进入履行期为由抗辩;在后债权可履行时,对方可以己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
如此,则双方债权并未同时处于无上述抗辩之可履行状态。即使在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在后债务已进入履行期,亦难谓满足该条件。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可认定,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裁判规则3】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符合三个前提条件:
1、保证人下落不明;
2、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3、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
债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件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案件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178号:陈昭海与陈骏、胡秀娟、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观点】
就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据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法采用其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这一前提要件表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由保证人实际受领或能够实际受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因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导致无法受领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送达这一拟制受领的方式主张权利。
第二,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三,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本案中,被申请人陈骏和申请人陈昭海均一致认可,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陈昭海一直在其任职的单位正常上班和履职,故本案中并不存在因陈昭海下落不明导致债权人无法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的情形,且从陈骏选择的公告媒体来看,《淮海商报》亦并非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
故本案中被申请人陈骏以在《淮海商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被申请人陈骏关于其在保证期间内亲自、委托他人到陈昭海处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判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不适用于保证期间的认定,系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予以纠正。申请人陈昭海关于其并未处于下落不明、导致陈骏无法向其主张权利的状态,陈骏所发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4】
当事人诉请实质上否定了已经生效判决的认定即构成重复起诉。
【案件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在汽配城公司诉磬天公司违约的第 18 号案中,无锡中院对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进行了审查判断,明确认定“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对应已付购房款价值的房屋并不构成违约”“磬天公司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据此判令磬天公司向汽配城公司支付违约金。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磬天公司的上诉。
磬天公司虽未在第 18 号案中明确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反诉主张,但一、二审法院对汽配城公司是否违约均进行了实质审查,且已做出明确认定。
磬天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在本案提出主张汽配城公司违约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第 18 号案的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磬天公司在本案的起诉应认定为重复诉讼,原审裁定驳回磬天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5】
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不能再申请再审。
【案件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232号: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诉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申请再审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终字第 00010 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规则6】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该抗辩构成对其合同相应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件索引】
(2017)最高法民终888号:厦门福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通常而言,诉讼时效的中断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明确主张,此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而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虽然其未直接主张相应权利,但通过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方式进行抗辩,实际是对其权利的消极主张,亦构成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该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中断。如果该抗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视为诉讼时效持续中断。
作者团队介绍
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系江西省率先采用一体化运作、公司化运行模式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律所主攻高端民商案件、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三大专业方向,并引进国内最为先进的律师大数据、可视化办公系统,摆脱重复无脑劳动;专业分工,团队协作,做到足够精深且快捷反应,真正为每一个客户负责。
肖建明律师,系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拥有财务管理、法学多学科背景,自执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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