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孟亚旭
时隔两个月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再次审议。
今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这个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的时间是6月19日,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
起征点仍为每年6万
大家对个税法有多关注?
不妨看看一组数字:
今年6月29日至7月28日,中国人大网曾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有67291人提出了超13万条的意见。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这次二审稿中,对起征点并未做任何改动,个税起征点仍为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个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
不过这不仅仅指的是工资、薪金,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对起征点并未作修改。
45%的最高边际税率也未动
还有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二审稿中也没有变动,那就是45%的最高边际税率。
“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6月底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一些意见建议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
不过,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这一问题也并未改动。
为什么未修改?
为什么“起征点”和“45%的最高边际税率”都未修改?
政知君了解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于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说到这里,就先来解释下,如何理解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改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就是“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这11类分别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将上述11类其中的4类,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
同时建议:
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并根据改革进程对上述问题予以统筹考虑,抓紧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及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
“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不过,二审稿也有新增内容,最明显的就是将“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之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专项附加扣除”也作了规定——
即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中将“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二审稿明确,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校对 | 项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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