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可以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吗(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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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状态及不利后果。在土地征收中也较为常见,例如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除建筑物,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权力作出此类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在收到类似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注意分辨。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可以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吗?无权

基本案情

安徽某有限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当地的土地和水面共计6000多亩用于经营水产养殖。在经营期间,获取多项科技成果,并获得嘉奖荣誉。

2021年3月10日,当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以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水产养殖为由,责令七日内拆除生产设施并停止养殖行为。

2021年3月17日,当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再次作出《催告通知书》,告知该有限公司鉴于其未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将于通知书送达的三日之内依法处理。且在《责令整改通知书》中称针对本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机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可以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吗?无权

作出行政处罚主体不适格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此外法定行政主体可以参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而《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可进行行政委托的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本案中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并不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主体,只是设立在市林业局下的事业单位。且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行政委托,因此其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故其在不具备法定职权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且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落款本组织,属于违法行为。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可以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吗?无权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将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写为市林业局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涉案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由市林业局委托的组织实施,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市林业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厅。

未调查取证,就作出违法决定?程序违法

且在未经过调查取证的程序,就对公司作出违法认定,属于程序违法。故涉案组织在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且未经调查取证,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通知,实则对其增加了法律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律师遂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终收到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该《责令整改通知书》违法,予以撤销,成功为当事人维权。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必惊慌,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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