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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02 出差补助发放办法
一、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员工出差报销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开支,参照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所有人员出差费用报销管理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2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3条 交通费报销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出员随车乘坐到目的地,未发生车船票,则不报销交通费。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若因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事前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机票由公司直接联系订购。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专线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汽车、飞机、轮船及火车,原则上应出具运输部门车船发票。
4.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费凭票报销,但须说明事因,注明起点至终点。
第4条 住宿费报销
1.凡公出人员的住宿标准依岗位级别确定,高层管理人员 天/元,中层管理人员 天/元;基层人员 天/元;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提高住宿标准;身兼多职的,按职别最高的标准执行。
2.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5条 其他费用
1.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宿;伙食补助费标准为:一线城市每人每天补助 元,二线城市每人每天补助 元,三线城市每人每天补助 元。
2.市区内出差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可发给午餐补助费,超出市区范围的,发出差补助费 元/天。
3.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20小时(含20小时)的,要凭票增加伙食补助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4.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上午8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12小时或白天连续乘坐16小时以上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5.员工出差期间订票费用报销标准为20元/张,超出部分自行负担。
6.外出参加培训、重大活动或参加有关会议人员,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已经包含食宿费用或由总部安排食宿的,不得再报销该期间的食宿费用和获得出差补助。
第3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6条 超预算费用报销
凡公司开展业务需发生费用时,均应事先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办理或执行。未经批准或超过预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且由支费个人自理。
第7条 遗失票据费用报销
车票遗失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迄地点、时间、票价等)并由其部门经理签字证实后予以报销。
第8条 报销时间要求
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 天内报帐,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9条 因私费用报销
出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任务,在指定出差地点,区域内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凡乘出差之机因私事绕道或往返中增加停留地点所发生的车票、宿费一律不予报销,同时,也不享受办私事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4章 附则
第10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综合部。
第11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二、出差补助发放办法
出差补助发放办法
第5条 出差补助视出差城市的不同,也会有所差别。
1.三线城市指其他一些中小城市,依照上表补贴标准执行。
2.二线城市指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和各省综合实力排名前三名的城市,上表中各项补贴标准按照10%的比例增加。
3.一线城市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上表中各项补贴标准按照20%的比例增加。
第6条 上表中的交通补助仅指员工在出差地的交通费,不包含各级员工因公出差的长途交通费用。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出租车票一律不另行报销。
第7条 员工陪同总经理出差,其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可参考陪同总经理标准,费用已经同意据实报销的,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第8条 经领导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的,培训机构安全食宿的,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补助不予报销,培训机构不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标准给予报销。
第9条 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出差的,可由综合部安排车辆接送。无法安排专车接送的,可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车站,所有车费实报实销。
第3章 出差补贴发放要求
第10条 出差人员凭往返交通票据、住宿费、膳食费凭证,可按实际出差天数计发。出差天数超过规定天数的,需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放。
第11条 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的,必须先在出差结束后报销差旅费,核销借款后,方能在当月按照出差补助补助标准获得出差补助。
第12条 出差补助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
第13条 出差补助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发,出差期间顺路回家探亲的天数不包含在内。
第4章 附则
第14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15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公司提案奖励办法
公司提案奖励办法
第8条 提案奖励操作程序
1.建议经提案管理小组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实施于本公司的,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综合部主管审定,并于审定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及该建议案实施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及理由,报请总经理核定。
2.建议经提案管理小组审定认为不宜被采纳实施的,应将建议案交由综合部工作人员据实委婉核对签注理由,通知原建议人。
第9条 2人以上共同提案奖励
提案建议如由2人以上共同提出,其所得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励
1.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所提出的建议。
2.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
3.由主管指定其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而获得改进建议的。
4.同一建议事项,他人已经提出并已获得奖金的。
第4章 附则
第11条 公司综合部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1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制度设计##薪酬管理##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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