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局开始了新一轮的税务稽查,不少劳务公司被查,也有不少劳务公司直接被移送公安部门。不难看出劳务公司一直是稽查重点,也是虚开的重灾区,一查一个准!
天津多家劳务公司被查
案例一:天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金额4299028.08元,税额128970.82,价税合计4427998.9元。
处理决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二:天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处理决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这些风险点将被重点稽查
以上两个案例是众多虚开被查被罚的案例之一,都是血淋淋的教训,作为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注意哪些点,才不会被查呢?
1.偷梁换柱,假“派遣”,真“外包”
有真实的业务,但实质上是劳务外包,并非劳务派遣,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借用劳务派遣开具发票冲抵劳务成本。
2.无中生有,业务虚假,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
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身份虚造,工资虚列,虚假扣除
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劳动力、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不报个税,漏缴社保
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
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政策使用过渡
根据《劳务派遣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但是有些企业的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VS劳务外包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或者外包公司合作。
那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哪种用工方式对企业更有利?
一、概念不同
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
二、税务与社保处理不同
1.开票税目方面区别
劳务派遣: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外包: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
比如:
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另:如果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业务,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开具发票。
2.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
3.个人所得税和社保方面的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中,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个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一般来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企业是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的,要替员工缴纳社保;
支付给派遣单位的,不用预扣预缴个税,也不用替派遣用工缴纳社保。
劳务外包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承包,也可以是单位承包。个人承包的,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4.社保缴费属地标准
依据《劳务派遣》《劳动法》的规定:
构成劳务派遣的,则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标准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最终还是会转嫁给用工单位。
如果构成劳务外包的,则相关人员的社保标准按劳务外包公司所在地标准确定,社保由劳务外包单位缴纳。
5.企业所得税的不同
国税【2015】34号文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劳务外包的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劳务派遣or外包,哪种方式对个人和企业更有利,需要根据您的企业实际情况来选择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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