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审判中有一类诉讼案件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那就是与城乡规划法有关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大家一般对城乡规划最熟悉的就是行政执法——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违法建筑的执法。执法之后行政相对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此就会涉及到问题:执法的主体是否合法和适用法律。《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应当说目前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此法。
可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有三部规划法,规范和调整的是具有历史沿革的、广义的违法建设。因此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法律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城乡规划法》。早先的三部规划法中,最早的是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出台了《城市规划法》,又过了三年国务院出台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直到2008年实施了《城乡规划法》。这是一套体系,在城乡规划执法的行政案件中,法官一定要有一个关于四部规划法变迁的概念。
城乡规划行政行为除了执法之外,还有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对申请人来讲是受益性行政行为,为何又会产生诉讼呢?事实上跟行政相对人利益关联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利害关系人会对规划许可来行使救济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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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城乡规划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
文章作者 | 王达
编辑整理 | 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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