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准妈妈都会担心产假期间的待遇遭遇不公,来看看国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随着国家的推动和监管,产妇在休假期间都应该享受在职时同等待遇,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执行休假制度,并按要求发放产假工资。
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妇来说,产假期间的工资,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工资,法律上称之为“生育津贴”,是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呢?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98天+当地奖励产假)
而对于产妇来说,领取到的产假工资不一定等于生育津贴,要根据你的工资和单位平均工资决定,按照就高的原则,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举例说明:如果你的工资为10000,而单位的平均工资为8000,那么社保机构发放给你的津贴为8000,用人单位需要补上2000的差额,在发放给你。
如果你的工资为6500,而单位的平均工资为10000,那么社保机构发放给你的津贴为10000,虽然你的工资为6500,但产假工资为10000,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须满9个月;如果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生育后连续缴费须满12个月。
部分省、市、自治区,产假有浮动休假的规定,对于申请延长的产假的产妇,在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会有所不同,具体涉及到以下三个地区:
重庆: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说明:如果你申请了至孩子一岁的产假,那么在规定的产假期128天,享受生育津贴,超出128天后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放,如果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那么按最低工资发放。
西藏:晚育并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申请享受1年的产假,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
北京:除128天奖励外,可以申请1~3个月产假,对于期间的待遇,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没有规定,有几种解读:① 延长期间工资按以往实发工资的80%发放;② 只发放基本工资;具体情况可与单位协商。
生育津贴怎么申领?
产假期间的工资一般由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基本都由单位申请,这么麻烦的事情就交给公司相关部门去处理吧,不过最好配合同事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
附:申领生育津贴的材料
①住院医疗费收据;
②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
③《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
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医保卡(异地证或异地备案表);
⑦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⑧单位出具的参保职工请假条;
⑨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需要提醒的是,各省市对报销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以当地计生办信息为准。
产假应该怎么计算?
产假天数=国家规定的产假 + 难产假 + 多胞胎生育假 + 地方奖励假
国家规定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地方奖励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在全国统一正常产假之外,全国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各地的奖励产假在1~3个月不等,西藏符合规定的产妇可享受1年的产假,具体可查询所属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各地产假与其配偶的陪护假整理如下表:
需要准妈妈注意的是,对于北京、福建等部分地区,规定产假可申请延长的,产假天数需与用人单位商议。(具体规定请看扩展阅读)
Q: 如果产假用完了,但身体没恢复怎么办?
A: 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延长,超出产假期间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适用医疗期的规定。
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四川: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上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辽宁: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浙江: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福建: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湖北: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湖南: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内蒙古: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安徽: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江苏: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江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广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黑龙江: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山西: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吉林: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广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河北: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海南: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天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贵州: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重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新疆: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河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云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陕西: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甘肃: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青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西藏: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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