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险条款)

保险,真的骗人?一文读懂保险条款

记得有一次,和陌生人聊起了保险,对方说:“我亲戚买的保险,我都让他们退了”。

我说:如果你的亲戚不幸发生风险了,你愿意出钱帮助吗?

对方默默地低下了头,不再说话。

保险是死的,怎么会骗人呢?主要是我们不懂保险条款,只是稀里糊涂地买了。

所以,我总结了一篇关于保险条款的文章,相信只要你看完本文,一定会改变你对保险的认知。

读完本文需要十分钟,可能会比较乏味,但我相信你一定会有所收获。

文章一共分四部分:

一、与人有关

二、与钱有关

三、与合同有关

四、与理赔有关

正文开始:

一、与人有关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系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通过这条我们看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比如:当夫妻关系发生变动时,一定要及时做保单变更,以免后期出现纠纷。

2、受益人类型

(1)生存受益人VS身故受益人

二者虽说都是受益人,但是有一定的区别的,简单来说,生存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满以后,生存受益人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身故受益人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身故受益人可以领取身故保险金。

(2)指定受益人VS法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指的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可设定分配比例,如果没有设定比例,则所有受益人平分保险金;

法定受益人是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法定可获得保险金的人,法定受益人顺序按照《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建议保单指定受益人,这样可以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进行分配,而法定继承的时候,会比较麻烦,甚至会因为财产分配问题,引起家人之间纠纷,不利于家庭的和谐。

二、与钱有关

1、保费与保额

保额简单理解就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后得到的赔付,比如被保险人投保意外险保额为10万元,发生意外后最高得到10万的赔付。不同的险种都有保额,一般在保险合同上都有明确的数字。

保费就是被保险人购买一份保险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购买50万保额的疾病险,每年支出的保费是2000元。

一般来说,保额越高,保障力度就会越强,保费也会越高;保额与保费的比值(杠杆率)越高,产品性价比越高,比如一款产品比另一款保障内容宽,且杠杆率也高,那就可以视为性价比高。

2、免赔额

免赔额,顾名思义就是免赔的额度。一般有:绝对免赔额VS相对免赔额、单次免赔额VS累计免赔额。

(1)绝对免赔VS相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在保险人做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金额,比如百万医疗险就是如此;相对免赔额,多用于海上运输保险中,当损失的价值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损失。

举个例子: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都是2000元,假设被保险人实际花费了2800元,那么当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时,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报销的额度是800元;当免赔额为相对免赔额时,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报销的额度是2800元。

(2)单次免赔额VS累记免赔额

单次免赔额就是指每次发生保险事故后,免赔额以下的部分都是不予赔付的,也就是自己承担损失;累计免赔额是指在一个保险年度中,被保险人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计算保险赔款时只计算一次免赔额。

3、保费豁免责任

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一般包括:投保人豁免、被保险人豁免、疾病豁免和伤残豁免。

4、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保费-管理费-纯保费-佣金+剩余保费及其产生的利息。

储蓄类终身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越到后面越高;消费型定期寿险,保单现金价值满期归零;现金价值的额外作用是:保单分红及保单贷款。

三、与合同有关

1、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倒闭”

(1)《破产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保险法》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很明显,根据我国法律,中国保险公司是允许破产倒闭的,尽管如此,从改革开放后1980年恢复经营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大陆上,还没有出现过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也可能是因为我国的保险公司成立时间短,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保险公司安全系数非常高,有十大安全机制。

2、十大安全机制

(1)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苛刻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雄厚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5)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6)公积金制度

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7)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8)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

(一)监管谈话;

(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四)限制向股东分红。

中国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第(五)项至第(十二)项的措施:

(五)责令增加资本金;

(六)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七)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九)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十)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十一)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十二)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9)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10)再保机制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结合以上十大安全机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合同的安全级别非常的高,这不仅仅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的保障,更是一个成熟稳健的生态系统。从保险公司的设立、股东的要求、经营的监管、多重的安全制度、直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获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无论大小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安全。

3、保险公司“倒闭”后,保单如何处理

即使保险公司真的破产了,人寿保险合同也会由其他保险公司接手,消费者的利益是不会受到损害的。

除了《保险法》的明文规定,保险保障基金也会提供救助。

四、与理赔有关

1、除外责任

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有除外责任,多少会有些差别,有的多,有的少,具体以合同为主。当我们第一时间拿到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这个很重要。

2、加费承保

被保险人身体有些小问题,但仍在保险公司风险可控范围。

3、延期承保

因某项指标不合格,风险待定,需要观察一段时间后抗是否可以投保。

4、拒保

高危职业、身体状况不合格者,不予承保。另外如果我们买保险时,为职业可保范围内,当我们转换为高危职业时,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等待保险公司审核结果,如果不做告知,高危职业发生风险时,有可能会拒赔。

5、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有限期间。

6、保险的中止和终止

保险中止,是指经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然没有缴费就会中止,中止两年内是可以办理复效的,发生风险是不会赔付的;终止,是指中止两年内,没有办理复效,保险就会彻底失效,只能做退保处理。

综上所述

我把基本的保险条款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的认识保险,让保险真正的发挥作用,真正的帮助我们管理财富风险。

原创文章,作者:MJXIHC,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3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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