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适用范围为【湖南省长沙市】。
一、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缴费规定
凡参加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无需缴费。
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己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妇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补助待遇:
01、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正常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1,600元。
02、在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人员,怀孕20周至分娩前,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到本人选定的协议医院进行备案登记,补助费费用在协议医院直接结算;因急产、探亲期间未在长沙生育协议医院分娩的,出院后携相关资料至各区医保中心或市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科结算。
03、所需资料:
(1)、产妇住院原始发票(加盖公章);
(2)、出院小结或诊断书(加盖医院公章);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生育服务证;
(5)、产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产妇本人的长沙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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