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扣除问题(营业收入包括)

营业收入扣除问题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71个

营业收入扣除问题

一、案例背景信息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营业收入扣除指南》中规定:

①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将被视为具体扣除项从公司的营业收入中扣除;

② 为防范审计意见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相互矛盾,对于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但营业收入扣除项出现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的,年审机构应当核查并作出说明。

某审计项目经理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某公司从事贸易,并无生产,且只有母子两个公司。母公司只负责大客户的销售,同时从子公司或供应商采购,母公司客户的物流和和售后全部由子公司或供应商完成。

在2020年底将子公司出售给供应商,母公司继续负责大客户销售,不负责物流和售后。造成这样的原因是母公司拥有更好的投标资质、大客户资源及相关历史业绩。

1、由于上市公司在2021年销售中,已不存在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且不承担售后,因此我们认为,应从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

2、母公司单体的业务模式,近几年都没有发生改变;但从上市公司整体来看,前几年销售中都有商品控制权转移和售后,2021年没有了。这是否视为业务模式的改变,2021年应作为新增贸易收入,从营业收入扣除?

3、另外,在审计中,对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要全部调整为净额法才合理?

二、案例解析

《营业收入扣除指南》只是对收入确认总额法和净额法,站在交易所的角度进行的解读,本身并无新意,比如第二点谈到的也就是指审计报告的类型要恰当,如果应该按照净额确认收入却按照总额确认了收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就不恰当了。

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某些行业需要重点关注,比如涉及到贸易,涉及到平台服务等。但是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一概而论,不是说一谈到贸易就必然对应着净额法。我们可以将净额法分为两种:一是,虚开发票,不存在实物流转,这在前些年较为普遍,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GDP鼓励这么做,这就是没有商业实质的行为,按照净额一抵消净收入就是0了;一是,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但是公司不是承担主要责任和风险,只是居间撮合的中介角色,只赚取一点服务费,将整笔交易确认为收入,将代收代付的部分作为成本,会大量虚增收入和成本,不能准确的反映经济业务实质,且误导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

总额法与以上的净额法正好相反,是对客户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和风险,传统上认为是先购入了存货,后转让这体现了控制,这个判断比较简单和直接。但是公司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可能是多维度的,如本案例所述(在2020年底将子公司出售给供应商,母公司继续负责大客户销售,不负责物流和售后。造成这样的原因是母公司拥有更好的投标资质、大客户资源及相关历史业绩。),如果这些是公司的核心资产,如果对产品有瑕疵的责任和后果是公司商誉及其他赖以生存的资产受到损害,供应商的维修并不是主要方面,也是其承担了责任和风险的方面,则可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总之,是按照总额法和净额法要全面考虑,不可以武断,因为这对报表数据影响非常大。

原创文章,作者:FYTMWD,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3152.html

(0)
FYTMWD的头像FYTMWD
上一篇 2024-12-17
下一篇 2024-12-1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