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2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发布了《办法》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9月27日以前,公众可登录相关页面(http://zqyj.chinalaw.gov.cn),点击《办法》提出意见。
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抚恤金发放方面,《办法》明确,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由于相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分别负责补发。
《办法》明确,在国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办法》明确,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重新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后,从下一年起恢复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释并恢复政治权利后,可申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
《办法》明确,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的;
(二)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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