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的一些常识(七)
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工伤保险义务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发生工伤事故,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的,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协助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承担不认为职工是工伤的举证责任。
•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员工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负责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
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若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需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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