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合肥男子朱某某承包了位于蜀山区某小区开设的浴场,作为浴场负责人的朱某某却做起了歪门邪道的“生意”……
邹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妇女先后被朱某某组织起来,从事卖淫活动;而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人,也被朱某某雇佣为服务员。朱某某为卖淫妇女及员工统一安排住宿,规定卖淫妇女上下班时间,与卖淫女事先约定分成比例,规定性服务项目及价格。
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明知朱某某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仍旧接受其安排和分工,为其提供帮助。
张某某在浴场一楼负责收银以及利用事先安装好的报警器进行望风;
刘某某和陈某某在二楼,其中陈某某负责在电脑输单,卖淫妇女提供性服务前电话告知陈某某,由陈某某做好记录以便浴场和小姐分成结账;
刘某某负责嫖客的接待,将嫖客引导给马某某和梁某某,由他们为嫖客安排包厢、安排卖淫妇女供嫖客挑选;
此外,刘某某和陈某某负责在二楼查看监控进行望风,陈某某负责采购避孕套、湿巾等卖淫所需物品。
2018年12月22日1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浴场进行搜查,查获了卖淫妇女杨某某、邹某某、魏某某等人及嫖娼人员金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等人,查扣了对讲机两部、报警器一个、避孕套580个等作案工具。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马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
据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开消息: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浴场内,先后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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