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职责(民爆物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最常见的就是炸药,地下矿山、建筑工地、隧道施工等都用得着。虽然给我们的施工带来了很多方便,加快了施工进度,减轻人力作业量,但同时是一把双刃剑,施工危险性也随之提高,安全问题也随之凸显。

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地下矿山,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近年来,因为地下矿山堆放炸药发生事故的情况也不少见,山东去年就发生过,当地一把手双双免职,甚至因为瞒报还锒铛入狱,许多公安部门、工信部门、应急部门的同志也受到处分,教训惨痛。那么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职责是怎么规定的呢?哪个部门负责许可和安全管理?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展开讨论一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有专门的法规,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的各项安全职责和管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各部门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就是说生产、销售炸药的企业的安全工作,都是工信部门在监管,生产民爆物品需要向工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这主要是从公共安全的方面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开展破坏活动,民爆物品运输的运输需要公安部门开具运输许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综合监管。对相关企业不直接管理,但可以通过安委办的职责对工信、公安等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必要时到相关企业核实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交通、邮政、铁路等部门分别就运输、寄递方面进行监管。

工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也就是熟称的“打非治违”。

从这里可以看出,应急管理部门虽然是专业的安全监管机构,但民爆物品并不是应急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单独颁发的,建筑施工、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一样,都有不同的主管单位。

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隧道施工,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三、动态监管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登记的,将受到工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民爆物品的危险特性

以炸药为例,民爆物品能在极短时间内剧烈燃烧(即爆炸)的物质,是在一定的外界能量的作用下,由自身能量发生爆炸的物质。一般情况下,炸药的化学及物理性质稳定,但不论环境是否密封,药量多少,甚至在外界零供氧的情况下,只要有较强的能量(起爆药提供)激发,炸药就会对外界进行稳定的爆轰式作功。炸药爆炸时,能释放出大量的热能并产生高温高压气体,对周围物质起破坏、抛掷、压缩等作用。贝鲁特港口就发生过,从视频上看,能量效果强劲。

好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有什么疑惑的,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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