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 话: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租入 市 大厦 单元事宜订立本《租赁合同房屋》(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 租赁房产
1.1 甲方同意出租位于 市 区 号 厦 单元(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给乙方,供其 使用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在此亦明确同意放弃对以上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2 甲方物业为 状态出租,如为带装修状态出租,具体的装修交楼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附件内容如与合同正文有冲突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2条 租赁期限、免租期、起租日
2.1 租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免租期: 天。
2.3 起租日: 年 月 日。(按实际交楼日算起)
第3条 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赁费用
1) 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全部承租物业每月租金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 空调基础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全部承租物业每月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此外,空调使用费按10元/平方另行收取。
3) 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全部承租物业每月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
4) 装修费用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全部承租物业每月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5) 乙方承租的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上费用合计:每月(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装修费用)总和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上租金、费用均为含税价。
3.2 本合同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每月(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装修费用)按前条约定执行;
3.3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每月(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装修费用)人民币:–元(大写:–)的基础上递增–%,即每月(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装修费用)人民币:–元(大写:–)。以上租金、费用均为含税价。
3.4 费用支付方式
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贰日内支付壹个月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装修费用等应缴费用,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首壹个月物业管理费及空调使用费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乙方须于每个月 20 日前支付次租期月租金,不满一个完整租期月的租金按照该日历月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如乙方发生拖欠上述费用五日以上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费总额的0.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3.5 乙方可以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以转账汇款方式支付的,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甲方收到款项后7日内开具收据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及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
收 款 人:
银行账号:
第4条 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费用
4.1 物业管理服务
1) 产权单位委托深圳市XX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XXXXX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2) 租赁期间,乙方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甲方代收代缴的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水电费。如因乙方特殊需要,超时空调费,水电费等其它费用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额外费用由乙方向物业公司直接支付。
3) 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代收。
4) 乙方自行办理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业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2其他费用说明
1) 物业管理费含空调维护费用(非空调使用费)为每月 元/平方米,空调正常开放时间为早八点到晚七点,晚七点到晚十点为加班时间(周日不开放),正常空调使用费为 元/平方;如乙方需要加班,必须在当月开始加班前至少提前7天向甲方申请并填写申请单且加盖公章,加班空调使用费为 元/平方/3小时。
2) 停车费:停车场月卡及临时停车收费参照政府指导价,合同期内将随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行情调整而调整。
3) 因乙方经营行为导致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4) 合同期内,水电费(含按用水量代收的垃圾处理费用及污水处理费)将随着政府的水价、电价的变动而作调整,电价按深圳供电局普通用电类别一商业、服务业用电标准,由甲方代收以上费用均为含税价。
第5条 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空调费等项的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署后伍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以下1.2.3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5.1 等同叁个月全额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装修费用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5.2 电费空调费保证金两个月10元/平方米/月,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5.3 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两个月15元/平方米/月,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5.4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租,在乙方已付清相关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装修费用、空调使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且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在完全收回租赁物业后的30天内不计利息退还租赁保证金及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含空调维护费)保证金,保证金不能作为乙方违约的免责条款,亦不能用于冲抵乙方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以上租金、费用均为含税价。
第6条 租赁房产的装修
6.1 首次装修由甲方负责,含消防报建及验收费用、空调改造费用和大厦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标准见合同附件,超出此装修标准的部分属于乙方额外增加,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就乙方对租赁房产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
6.3 租赁期内乙方如需要再次装修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应保证装修施工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装修资质,并在装修前获得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等。乙方应保证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手册》并接受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6.4 乙方装修不得损害租赁房产的正常使用和租赁房产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等的安全。在装修过程中,乙方装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由甲方协助的,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相关工作,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甲方租赁房产损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产损害及甲方相关损失。
6.6 乙方完成装修后,应当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甲方的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7条 维护、修缮
7.1 租赁房产交付乙方后,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产出现任何损坏(建筑物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均由乙方负责妥善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因此而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租赁房产,乙方应负责租赁房产内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架空地台、地线箱、吊顶天花、照明灯盘、门窗、空调温控器等)的日常清洁与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维修,乙方应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设施设备维修费用标准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第8条 保险
8.1 装修期间,乙方须为该租赁房产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中安装工程一切险中所含责任险第三者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能低于人民币伍拾万元。
8.2 租赁期间,乙方至少须为该租赁房产购买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其中乙方购买的公众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应少于人民币伍拾万元,且应将甲方列为共同受益人。乙方保证上述保险在整个租赁期间有效存在。如乙方在租赁期间未购买该租赁物业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或购买上述保险后未足额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则发生任何事故赔偿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3 乙方承担购买上述保险的全部保险费。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购买保险的凭证,乙方应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复印件给甲方审核并留存。
8.4 若因乙方的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甲方。
第9条 转租与续约
9.1 合同期内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情况下,经甲方协商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转租,合同需与甲方直接签署,不再与乙方有任何关系,转租终止日期不得迟于原乙方的租赁期限。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或转借给任何第三人。
9.2 如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该租赁房产,须至少于租期终止之日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同意续约的,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9.3 甲方有权携同任何第三方在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查看该租赁房产,乙方须予配合。
第10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监督和定期检查承租物业的使用状况。
2) 对于乙方改变承租物业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用途,及其它不合理使用物业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采取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相应措施,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损失及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3) 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若乙方拖欠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业内乙方的财物行使留置权,且甲方有权不经司法程序,直接将留置的乙方财物予以变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不足抵偿时,甲方有权追索。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前终止或者解除,或者合同租期届满,租赁物业内的固定装修(包括甲方及乙方所做的装修)均归甲方所有,对于乙方所做的固定装修,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乙方也不得拆除或者损毁,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 甲方的义务
协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保持公共区域内设备与系统的良好状态及运作,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
第11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乙方的权利
1) 合同到期乙方如需续租,须在合同到期的三个月前向甲方书面申请,是否准予由甲方决定;若乙方在合同到期的三个月前未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可视为乙方放弃续租。
2) 合同期内按照约定合法、合理使用承租物业,及享用大厦公共或共用设施。
3) 合同期内可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处理的,乙方可直接向甲方投诉。
11.2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在承租期间,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物业和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损毁、破坏,否则须照价赔偿。
2) 乙方保证物业使用无噪声、无污染,符合深圳及国家环保规定。
3) 乙方应按时支付每月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其他费用、水电费、空调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其他应交费用。
4) 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与管理。
5) 租赁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装修方案应先报物业公司审核,并按物业管理规定办理装修手续,且确保装修后的消防、环保、生产安全合格,否则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装修及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威盛科技大厦《威盛科技大厦管理公约》《装修违规处理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用途,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规定。
6) 乙方如需对承租物业进行电力增容,须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因电力增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每月基本电费均由乙方承担。电力增容纯属乙方单方的需求,在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电力增容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进行电力增容,必须向合法的供电主体(供电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用电方的相关申请资料,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7) 乙方不得在平台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及摆放有碍外观的物品。
8) 租赁期间,乙方及其员工、到访人员等的财物和人身安全均由乙方和该人员自己承担安全保管、保护责任,如发生财物毁损、盗失和人身伤害、意外等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9) 带装修物业按现状移交,合同期内,租赁区域内部维修义务包括乙方租赁时已有的装修在租赁期内出现非质量问题)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合同期满,或合同按双方约定、法律规定的任何原因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可搬走租赁物业内部可移动的家具及电器,但租赁物业内的所有固定装修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固定装修为:除乙方自购的无须拆除即可任意搬动的办公家具、电器之外的租赁区内所有装饰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装饰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及拆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a、固定装修部分的前台、天花、隔墙、门窗、窗帘、地板及地毯、照明、信号覆盖等按现状保留。
b、电视、电话、插座、网络在设备拆除时保证预留线路可再次使用,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c、消防烟感、警铃、广播、喷淋、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等相关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及拆除。
d、空调盘管风机、新风机等空调系统相关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及拆除。
e、大楼景观照明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及拆除。
f、租赁区内其他装饰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
11) 为保证大厦整体的消防安全,乙方二次装修的消防须接入本大厦的消防系统。乙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承租物业的二次装修消防报批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全部费用,并应取得当地消防部门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12条 乙方撤出租赁房产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不论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的,乙方应于三日内撤出租赁房产,甲方、乙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对租赁房产进行验收交接,若乙方交还的租赁房产含有固定附着物、装置以及附加设备,且甲方同意接收的,则视为乙方同意放弃该等固定附着物、装置及附加设备等的财产所有权,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若甲方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将租赁房产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天花开放式消防喷淋系统、烟感器,拆除并交还风机盘管、恒温器、灯盘、送风口、回风口、天花板及辅料(须按租赁区域标准机电设施清单现场清点数量,所有欠缺数量须由乙方补回或赔偿材料损坏或损耗)。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搬离的,乙方须双倍支付延迟搬离期间的租赁费用(即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 合同期内如甲方提前解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倍返还乙方保证金。
13.2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5条之约定支付保证金,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及足额支付保证金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且甲方有权不予交付该租赁房产或立即收回该租赁房产,甲方可在无须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将该租赁房产另行出租,如有已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管理费1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租金及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第3.4条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应付租金及管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天支付滞纳金,同时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达五日的,甲方有权停止为该单位提供服务(包括停止供应乙方水电,门禁,行政服务等),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达 日的,甲方视乙方严重违约,届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全部保证金,甲方并有权按合同的第10.1.(3)立即收回房产并将该房产另行出租。
13.4 乙方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并有权按合同的第10.1.(3)立即收回房产并将该房产另行出租。如乙方逾期搬离,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内乙方的财物搬离出去且不负保管责任,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或有权将乙方滞留财物直接变卖;如乙方拖欠租赁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无需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将租赁物业内的乙方财物予以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外甲方有权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停水、停电、停空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寄发即生效),出租物业内所有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13.5 租赁期间,若乙方发生如下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交的全部租赁保证金,同时有权追究乙方因以下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有权按合同10.1.(3)立即收回房产并将该房产另行出租。
1) 乙方利用租赁房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2) 乙方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租赁房产或设施设备损坏的;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改变租赁房产结构或有其他破坏行为的;
5)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空调基础运行费、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费、其他费用、水电费、空调使用费、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合同约定需付费用,或乙方未足额支付前述费用,逾期超过 10天的;
6) 乙方在装修、使用期间造成承租物业受损,不予修复或赔偿;或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按照甲方和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合格;
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园区内树立或悬挂指引性标识牌、广告,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不予整改或拆除的;
8) 乙方擅自转租、转借全部或部分承租物业,或乙方有其它擅自处置甲方物业或附属物行为的;
9) 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迁出所承租的物业,逾期5天或以上的;
10) 乙方二次装修消防验收不合格,或取得消防验收审核意见而系统仍不具备使用功能,或乙方擅自变更消防、施工设计,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
11) 乙方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用途、类型、布局、结构等,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提出后不予整改的;
12) 乙方其他违反法律、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违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行为。
第14条 合同的解除
14.1 租赁期间,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如乙方拒不提供履约保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2) 乙方被清算、破产、财产被查封执行及其他偿债能力急剧下降,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3) 乙方弃厂逃逸。
4) 乙方其他与上述相当的情形。
第15条 通知与送达
15.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列明地址发送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15.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若邮寄,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作为已送达的有效证明;若传真,则发出时视为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若面交,则对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回执将作为有效证明;对方拒收的,则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即可作为回执,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第16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该租赁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公证费、公告费、翻译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17条 其他
17.1 本合同的标题只作方便检索使用,对于合同条款不具有解释或限定作用。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的表述与本合同的表述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表述为准。
17.3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协调处理好与客户或第三方的各类纠纷,如由纠纷产生的责任及政府处罚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还应自觉维护大厦及甲方的商誉形象,并保证甲方不会因乙方在该租赁房产内提供的服务或其他行为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政府机关的处罚,否则乙方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合理开支和费用)。
17.4 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政府行为等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物业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17.5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动,或政府决定征用出租物业、所在土地或需拆除出租物业、或因甲方本身以外的其它第三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甲方需在合同解除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结清租赁费用,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补(赔)偿。
17.6 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双方需另行在本合同中附加其他附件内容的,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意。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物业租赁关系签订的租赁文件、合同内容及一切协议、文件一概无效,全以本合同为准。
17.7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17.8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点赞收藏加关注,回头再找不迷路
深耕房地产领域20年
前第一太平戴维斯商业楼宇部负责人
掌管大宗交易投资、多个商业项目全流程操盘运作及售罄
房地产租赁、买卖交易问题咨询,大宗交易投资研判,项目操盘顾问
原创文章,作者:BPCBCJ,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25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