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灿。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社会危险性极其严重的重罪之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罚以生命刑到自由刑递减的特殊性体现国家对故意杀人行为的严厉制裁态度,同时又对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况作出概括性规定,而对于故意杀人较轻情节刑法并未明确,犯故意杀人罪动辄关乎死生,笔者希望通过加以探讨来为此提供些许帮助。
首先,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来看,此罪行为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客观方面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行为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生命权客体。构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也不例外。因为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从轻情节,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主旨,若构成从轻处理则必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才有可能在故意杀人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定罪处罚,此处的法定从轻、减轻原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必备要件,但若综合全案法定从轻、减轻原则不足以从轻处理的除外。
在实务中认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认可对下列情形可以认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
1、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 故意杀人后有自首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2017.01.10 / 一审/王兴臣故意杀人案
3、 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摆脱、一时激愤杀人,是情节较轻的杀人行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05 / 一审(2015)浙温刑初字第4号/姚荣香故意杀人案
4、 基于义愤和受迫害之下杀他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1994.04.29 / 一审/山东省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1994)郊刑初字第18号/李宏泰故意杀人案
5、 获得被害人承诺而帮助自杀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 刑事审判参考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一审/邓明健故意杀人案
6、 因家庭矛盾将婴儿溺死,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杨凤兰故意杀人案
为减少家庭负担而故意杀害具有缺陷的新生婴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6.06.03 / 一审/
笔者结合以上案例,讨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应兼具的要件:
1.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手段非采用极其残忍手段
2.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综合全案尚足以构成从轻处理
3.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应,为社会公德情理可宽恕。
4.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小,认罪悔过态度良好且无再犯罪可能。
以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孙文斌案为例,虽然孙具有自首情节,但由于其残忍杀害医生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全案尚不足以从轻处罚。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号]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提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理,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技巧,构成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综合全案不但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行为恶劣程度、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也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是否能突破对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
死刑具有不可弥补性,对死刑适用我国举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而对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同样需要摆脱”杀人偿命”的思维固态,兼具刑事法治的惩罚、威慑和谦抑、宽容,更好地助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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