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含证据)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款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3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具体的赔偿项目、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的确定及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2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的证据:

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其他证明

2.误工费

误工费的确定及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2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3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基本思路: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①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②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费的证据:

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固定收入的(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银行转账记录等)、无固定收入的(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误工期鉴定意见书

3.护理费

护理费的确定及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2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4款:“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证据:

出入院记录、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护理期证明、护理期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人数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工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其他证明

4.交通费

交通费的确定及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票据,法院一般会根据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往返医院的距离酌情认定。

交通费的证据:

门诊病历、转院记录、出入院记录、交通费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证据: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住宿费

住宿费的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证据:

确有必要异地治疗的医嘱或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住宿费票据

7.营养费

营养费的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证据:

加强营养的医嘱或诊疗记录、出入院记录、营养期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

8.残疾赔偿金(以江苏省为例)

残疾赔偿金的确定、赔偿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三、1.(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说明:已经取消了城镇、农村标准,按照省标准执行)

残疾赔偿金的证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以江苏省为例: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户籍证明、被侵权人年龄的证明材料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确定及赔偿数额: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首先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意见或出院诊断确定受害人是否有必要使用残疾辅助器具,其次根据残疾辅助器具公司的证明或残疾辅助器具的票据确定价格,如没有证明、票据,法院会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第2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

残疾辅助器具公司出具的证明、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票据、医疗机构证明意见、出院诊断、普通适应器具及相关价款计算标准

10.丧葬费

丧葬费确定及赔偿数额:

根据丧葬费票据(如停尸费、冰尸费、尸体处理费、火化费的票据等)计算,如无票据,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的证据:

丧葬费票据(如停尸费、冰尸费、尸体处理费、火化费的票据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11.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江苏省为例)

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及赔偿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三、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第2款:“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证明材料、被侵权人对被扶养人应当承担的扶养份额的证明材料、被扶养人年龄的证明材料、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江苏省为例)

12.死亡赔偿金(以江苏省为例)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赔偿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三、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作者说明:已经取消了城镇、农村标准,按照省标准执行)

死亡赔偿金的证据:

(以江苏省为例: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户籍证明、被侵权人年龄的证明材料、同一侵权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证明

13.精神损失费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失费的证据:

死亡证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本地消费水平的证明材料、事故处理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证明材料、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痛苦程度的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书、被侵权人年龄的证明材料

14.鉴定费

鉴定费的证据:

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鉴定费票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含证据)

原创文章,作者:YNHQXE,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22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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