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询问法官、律师最多的问题就是:“我的案件什么时候能判下来?”
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急于追究被告责任、挽回损失,而被告则希望尽快摆脱官司纠缠,但是由于法院的工作繁忙、法官办案数量大、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致使案件办理的进展较为缓慢,因此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那么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少,法律如何规定的?
现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总结如下:
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普通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长3个月。
2.简易程序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人民法院(限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双方争议较大,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时审理期限继续计算。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4.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程序
1.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报院长批准后,可以在延长3个月。
2.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
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为30日。
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进行审查,裁定再审或者驳回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适用第一审(6个月)或第二审(3个月/30日)审理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在3个月至6个月之间,但司法实践中,部分的案件审理期限明显超过上述规定,甚至是多达一两年时间,这是什么情况?案件审理了这么久,案件承办法官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吗?不是。
民事诉讼案件中,下列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一)公告、鉴定的期间;
(二)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五)中止诉讼的期间。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到判决生效,常常会超过6个月的时间。
作者:林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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