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出轨,一个令人不齿又无法逃避的社会话题,不论男女,在婚姻关系维系中,如果在某一时点,未把握好分寸,可能会陷入此漩涡。
而伴随婚外情产生的,还有夫妻间的大战,夫妻一方与第三者的纠纷,而捉奸,成为一个不太好绕过去的行为。
这一行为,一者,撕裂了夫妻俩最后的牵绊,二者,极易导致多方侵害。
那么,在捉奸中,因气愤,将第三者女性侮辱殴打,甚至侮辱示众的行为,法律如何评判?
我们先上案例(来源于法院公布真实案例,采用化名叙述)。
丈夫出轨,妻子带着父母连夜捉奸
阿芳怀疑自己丈夫出轨已久,这日在外地,她得到消息说丈夫趁她不在家,将第三者带回了家。
于是,阿芳紧急联系上自己的父母,于星夜之下,共同杀回自家。
众人冲进房后,果见阿芳丈夫阿伟正与女子阿丽在一起。
怒火中烧的阿芳上前掀开被单,猛抓阿丽头发,将睡梦中的阿丽晃醒,并使劲往客厅拖。
惊醒的丈夫阿伟看着自己的情人阿丽被自己的妻子拖拽,嗷嗷大叫,赶紧爬起来制止。
这时老丈人上前,将阿伟一顿爆锤,吃痛理亏的阿伟一看事情不妙,吓得当即从二楼跳下,啥也不管就跑了。
之后,阿芳一家,将所有怒火,都发泄在了阿丽身上。
他们先拳打脚踢打骂了阿丽,之后,阿芳母亲又一起帮忙,找来塑料绳和包装袋,将阿丽捆绑起来,放在客厅。
之后,阿芳喊来周围邻居,将客厅加装灯泡,极尽辱骂。
这期间,一直持续2 个小时左右,围观村民多达 10余人。后经他人干预,阿丽才被解救,穿上衣服。
解析阿芳的行为
首先呢,阿芳主观上出于记恨、报复心态,想着要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阿丽出轨其丈夫的事,来达到她泄愤报复,让阿丽出丑的目的。
客观上,阿芳做了以下几件事:一是打骂阿丽;二是用塑料绳等工具将阿丽捆了起来;三是打开大门,装上灯泡,邀请邻居来看阿丽的洋相并当众诉说阿丽出轨之事。
那么,阿芳这些行为,一个打骂侵犯了阿丽的身体、健康权;一个在众人之下侮辱,那是贬低了阿丽人格,侵犯了她的声誉;一个捆绑,让阿丽无法自由行动,侵犯了阿丽的自由。
那也就是说,阿芳已经侵害了阿丽,怎么分析,她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应该承担什么罪责?
那根据阿芳的行为,是否应该以保护身体、健康的故意伤害罪,以保护人格的侮辱罪,以保护自由的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给予阿芳处置?
显然不合适,因为我们要明白,法律评判一件事,是以整体角度,合并主客观来综合考虑的。
首先,纵观这整个案件,阿芳做的事很简单,就是打骂侮辱阿丽,以满足自己的报复欲,让阿丽出丑。
基于此,她怕阿丽跑了,于是捆绑,所以,捆绑是过程,不是目的。
非法拘禁罪要求,行为人要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剥夺自由,是目的,不是过程。且一般要求24小时。
所以阿芳可以不考虑非法拘禁罪。
那阿芳将阿丽衣衫不整的在邻居面前侮辱,侵犯了其羞耻心,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我们知道,之前,该罪只有强制威胁侮辱妇女罪名,脱胎于以前的流氓罪,目前该罪也保护男性了。
该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而本案例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是出于个人恩怨,是为了报复阿丽勾引其丈夫。
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满足精神刺激,而是为了贬损阿丽的人格和名誉。
这是不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构成的。算来算去,阿芳的行为应该归于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阿芳以贬低、损害阿丽人格,破坏阿丽名誉为目的,在捉奸中使用暴力殴打阿丽,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强行将阿丽捆绑于客厅里,点亮灯泡,让 10 余名村民围观,侵犯了阿丽的人格和名誉权利,完全符合。
最终,阿芳被判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其父母也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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