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真的没有举证责任吗(什么是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真的没有举证责任吗?

现在,无罪推定应该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了。自媒体的发展,确实让公众接触到很多先进的法学理念,这的确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然而,对于无罪推定,在一些细节的理解层面上有些许偏差,其中一点就是:

无罪推定,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

答案:No

无罪推定的含义和基本理念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它蕴含着深层次的理念,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紧密联系:

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理念。否则,如果进行有罪推定,那么就会产生“无辜者处于比犯罪者更坏的境地”的奇怪后果。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建立在“绝大多数社会公民都是守法公民”的底层假设之上。是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多元价值所做选择的必然结果。不能仅仅以为某人“犯罪”就在判决之前给予处罚,这样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就毫无保障,社会就会处于动荡之中。与刑事诉讼构造相互依存。无罪推定是审判权对控诉权(含公诉和自诉)的制约有了更具体的内容,审判程序(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原则等)有了实质意义。是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长期思考的结果。

我国的刑事诉讼与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他有罪。所以,可以说在1996年就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前述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

正式在立法中明确了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第49条)细化了定罪的证明标准。(第53条第2款)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确立了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配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4-58条)

现行的2018年《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前述变化,具体条文分别对应第51条、第55条第2款、第52条、第56-60条。

唯一与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有所区别的是,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谁主张、谁举证与无罪推定不矛盾

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这一原则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得比较多,但在刑事诉讼中几乎没有被人提及。

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同样适用,而且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矛盾。如果不考虑无罪推定在诉讼理念上的意义,只考虑它在具体证明过程中的意义,那么可以说,无罪推定实际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下的一个特殊阶段。

推定不等于事实,它只是一种临时状态,可以被推翻。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一个事实大概率得出另外一个事实的过程,这说明它只是一种盖然性的假设而已,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被推翻。无罪推定,是建立在绝大多数人都是无辜者这一基本假设之上,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条假设在99.999%的概率上都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基于对社会规律的认同,先假设一个人无罪。反过来说,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时,无罪推定就已经不再适用了。所以,无罪推定只是证明过程的一个阶段而已。无罪推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设置了逻辑起点。刑事诉讼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无罪推定决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也就意味着,应当由控方首先主张、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控方已经履行完举证义务时,再由被告人对积极抗辩(主张)进行举证。一般来说,需要被告人举证的情况主要包括:(1)根据举证便利原则需要由被告人举证,例如被告人曾经给潜在证人打过电话,需要被告人提供打电话的大概日期;(2)被告人独知的事实,例如被告人早饭在什么地方吃的等等;(3)特定犯罪的部分事实,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对于财产来源的举证。刑事证明与民事证明的区别不在于谁主张、谁举证和无罪推定,而在于证明标准的不同。刑事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或者确信无疑,而且这一标准不宜用概率来衡量;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优势证明或者高度盖然性。

原创文章,作者:BUZSQD,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21826.html

(0)
BUZSQD的头像BUZSQD
上一篇 2024-12-17 22:06:09
下一篇 2024-12-17 22:06:11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