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致交通事故(上班路上交通事故)

员工上班途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致交通事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务中,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主要依据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是这里能认定工伤的前提为员工“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自己违反交通规则一旦被认定主要及以上责任,那么无法被认定工伤。

1、员工上下班途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致,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

A上班途中违反交通信号灯左拐与交叉直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无法查明,故交警部门无法确定本次事故的事故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说明,员工将第三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司机承担80%赔偿责任,员工违反交通信号灯承担20%赔偿责任。员工拿着法院生效判决书要求认定工伤,人社部门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总是极其理想状态下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下班合理路线,经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员工属于“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即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时候就可以认定工伤。

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决定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总是局限的,如果类似于本案中,上下班途中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工伤?

2、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认定工伤,为什么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根据该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是无法查清事故责任。

3、这时候,无法确定员工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也就是说人社部以及最高院均认为对上下班途中员工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除了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如果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员工起诉第三人,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也可以作为判定员工“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依据。

所以,人社局看到出具的是交通事故说明,未受理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这个员工将第三人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从车辆的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认定员工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所以人社局依据该划分责任的判决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是这个案子个人认为判决并不存在合理性,从判决书中看出,员工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事实已经查明,只是第三人行车方向的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明,而员工本身违反交通信号灯又存在明显的过错,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本身就是工伤认定扩大的情形, 但是不能无原则的扩大,如果员工自己违反交通信号灯,还能认定工伤,让单位承担比第三人还更重的工伤保险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4、其次,虽然法院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不能机械的将法院对赔偿责任划分的判决书作为判断员工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赋予了调查核实的义务: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调查核实后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判断员工是否负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这里限定的也是“事故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对事故责任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的,然后综合进行判定,只有经过调查核实后,仍不能判定的,才需要单位举证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比如这个案件中虽然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但是根据现场视频录像,也可以查明相关事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而不是不进行基本的调查,直接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比例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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