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物权效力)

在部分人的认知里,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去申请备案就可以证明这房子已经是属于自己了。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区别。按照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387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的范畴,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并且,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备案登记,但备案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是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生活常识:购房合同如何产生物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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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对特定物享有的所有权,支配权。

仅仅是合同备案,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那在仅有房屋购买合同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应当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呢?

生活常识:购房合同如何产生物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告诉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简单点,就是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已经实际占有,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只要符合了前面四个条件,即使未能及时办理好房屋过户登记,也可以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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