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家庭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实务(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

随着二胎、三胎政策的放开,许多家庭有了两个或者多个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相信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多子女家庭。在离婚诉讼中,我们明显的察觉到,法院对于多个子女家庭的抚养权的判断也从简单的一人一个到真正考虑离婚双方的条件、意愿以及孩子的意愿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也就是说“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来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笔者认为,不得不说这是可喜的变化。我们从一个人的成长的角度来说,当然是父母的影响最大。但是当父母不得不分开,孩子不得不选择跟父母一方生活时,能有兄弟姐妹的陪伴也将是小小幸运了。同时,真正的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判决两个孩子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与香港的“手足不分离”内在逻辑一致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变化也是我们进一步国际化的表现。我们期待,在保护儿童成长的问题,我们能够做的越来越好。

一、成功案例分享

笔者最近代理的一个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完美的阐释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下面我们分享的案件的基础情况。

本案男方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名婚生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女方实际抚养两名婚生子,男方婚后已与第三人同居。

经法庭调查审理,最后判决中我们代理的女方获得了两名婚生子的抚养权。

多子女家庭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实务

多子女家庭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实务

从判决书的情况看出,本案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女方的要点在于:

1.大孩子已满8岁,征求其真实意愿,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

2.小孩子年纪尚幼,实际与母亲生活更多,母亲对其生活、学习教育关心更多。

3.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同胞兄弟不分离,与母亲生活也不影响与父亲及亲人们的关系,尽可能减少了因家庭关系变化给孩子带来的影响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否会日渐成为法官参考的重要因素,是否会影响未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笔者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国际渊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法院典型案例着手,分析未来多子女抚养权的趋势。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渊源

在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都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直接影响了其成长质量,从儿童利益的角度判决抚养权归属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核心。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最高目标,在当代各国得到普遍接受。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起源于英美两国的司法判决,但该原则在经历较长时间的成长期后,在广泛的国际共识下经由《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等国际规范的确认成为普世价值。

该原则确立于联合国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得到承继。《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意味着将儿童视为明日的公民而在今日予以特殊对待,涉及一切儿童相关事务的处理,均应遵守本原则。

《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理应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精神,将儿童权利保护落实到实处。家庭应当为儿童承担首要责任,社会、国家为儿童承担补充责任。国家的责任既体现为协助家庭承担责任并为其提供可能的基础条件,也体现为在必要时候替代家庭承担责任。

三、我国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就确认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各级法院为了让“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深入人心,相继公布了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四、典型案例

1.北京市一中院,2020年11月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

男方杨某与女方张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杨某与张某逐渐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后因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儿子杨小某和女儿杨小妹均归其抚养。

杨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以担心孩子被张某抢走为由,私自到学校给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造成杨小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在大量的录音中,杨某告诉两个孩子“只能听爸爸的话,其他人都可以当做空气”,“除了爸爸以外,其他人都是外人”,“妈妈是个坏人,不要用妈妈这个词,要用‘她’来代替”等。

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两个孩子中的哥哥杨小某年龄为9岁,妹妹杨小妹年龄为6岁,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一起生活,并称兄妹感情很好,不愿意分开生活。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杨某和张某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并无显著差距。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结合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人杨小某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从长远考虑,杨某现阶段暂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两个子女由张某抚养为宜。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在处理抚养权时,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并非决定因素,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

虽然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杨某强的上述不当行为,不仅侵犯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别保护的未成人的受教育权,其行为还给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负面干扰。

因此,即便在二审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量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对于年龄差距不大的幼儿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子女,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兄弟姐妹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

对于二孩抚养权的确定,审判实践中,有些父母出于公平分配等观念,提出把孩子分开抚养,即“一人养一个”的想法。毕竟,孩子不是财产,对于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不能类同于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因此,法院在处理抚养权时会综合各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来处理抚养权。

2.2021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离婚案件中,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王男和肖女的抚养权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王男和肖女各抚养一个孩子。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对于两孩子分别由双方直接抚养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但是两个孩子如能相互陪伴成长并且听取孩子的意愿,才是对他们利益最大化的保护,故二审在调解过程中,协调双方约定更为灵活的条款,对孩子抚养与探望的具体方式进行安排,二审调解结案。

在双方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作出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孩子的判决,但是两名孩子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有深厚的兄弟姐妹情,强硬地将孩子分开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外,父母的关爱照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尤为关键,离婚后父母都不应该在孩子的生活、教育中缺席。法院也越来越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作为抚养权案件裁判的考虑基础与重点。


抚养权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多子女家庭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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