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签订的空床协议(夫妻生活协议)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马某女和刘某男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同居后第二年,刘某男与她人在外有染,一气之下的马某女一纸诉状将刘某男告上法院。

其中的证据包括,2017年10月21日,刘某男支付马某女一万元现金,并写下收据。双方签订《证明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刘某男再次犯错,罚钱十万元。因此马某女基于此《协议书》内容,要求刘某男赔偿10万元。

夫妻间签订的空床协议”“保证协议”“忠实协议”等可能无效

但是法院并未认可这份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按照协议内容的约定判刘某男赔偿10万元首先我们看看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

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大家对婚姻出现的危机感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很多另一半想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护自己权益,同时也想通过这样保证自己的婚姻。但是往往这种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夫妻忠实协议,即夫妻中如有婚外情或婚外情行为违背夫妻的忠实义务而达成的“忠实协议”、“空床协议”、“离婚赔偿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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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存在争议的,夫妻忠实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中包括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两种。

(一)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

其中又包含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惩罚性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两种。

1.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的约定

当然《婚姻法》是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其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这种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约定违约责任的,本质上应认为属于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就应直接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只能约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内予以确定。如果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约定则无效,就是不能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划重点: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内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有效

2.惩罚性财产型的约定

这种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多的,也是最复杂的一种,根据《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对以上情况的一种约束,所以夫妻另行签订惩罚性财产型的夫妻忠诚协议,对于要求过高赔偿金或有可能导致违约方生活困难、履行不能,有违法律基本公平的。对补偿过高的忠诚协议,也不是当然无效的,同时要综合考虑违约方的实际支付能力、过错程度、对忠诚方造成对伤害程度等。

划重点:如高额赔偿金、净身出户、青春损失费等违反法律基本公平的协议,法院会根据综合因素判定,若没有违法婚姻法46条法定赔偿条款,可能会认定赔偿性约定无效。

(二)人身型夫妻忠诚协议的一般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为人身性忠实协议由于违反人身关系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而一般无效。当然人身型忠诚协议中,未违反人身关系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的部分应认定为有效,比如对孩子的探望权的规定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

一 人身型夫妻忠诚协议关于违法人身关系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约定当然无效,未违法人身关系的部分有效,比如对探望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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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产型夫妻忠诚协议对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

三 财产型的赔偿约定应综合多个因素决定,对于违反《婚姻法》第46条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违反法律公平的约定,法院会综合多个因素决定,但对于“净身出户”“高额赔偿金”的约定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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