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湖南一男子在网上结识一名女子,后发展为恋人关系,3年前因女子家人反对两人恋情遂分手,谁知该男子之后却残忍地杀害女友,该案在2019年经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男子死刑立即执行,后男子不服上诉,省高院改判死缓。
2021年8月份该案终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关于改判的原因也在该判决书中进行了说明,接下来,带大家走进该案,一起讨论一下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关于恋爱,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热恋的人说:世上最温暖的地方,是恋人的双手,热得汗津津;而处于恋爱低谷期的人或许就会感受到:世上最寒冷的地方,是那个曾经恋人的心底,彻骨寒!
在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我想起了曾经看的这句话,是谁说得早不记得了,但是内容却记得清晰。而在该案中,那个受害人小芬或许就经历了这冰火两重天的恋爱心路历程,对她而言,她的恋爱对象终成自己的“索命鬼”!
该案的嫌疑人名叫彪子,1988年出生,今年34岁,家住湖南省某县。2016年彪子是28岁,当时他还没有女友,在一个县城,28岁的男子还没有谈女朋友,家人应该就有点着急了,不过也就在这一年,彪子在QQ上认识了一位心仪的女子。
这名女子就是后来该案的被害人,名叫小芬,当年21岁。在虚拟的世界里,彪子的嘘寒问暖,小芬的柔情蜜意,对于两人来说,相互之间都认为对方就是自己要找的理想伴侣,于是认识不长,他们的关系迅速升温,变成了恋人。
可是相识、相知二年后,在2018年的时候,小芬却主动提出了分手,这让彪子有点措手不及,他便问小芬是何原因,小芬给出的原因也令彪子无法接受,因为小芬说,并不是她不愿意跟彪子,而是她的家人反对他们继续恋爱下去。
可是彪子已经深陷爱情的漩涡,他无法接受这个突然的分手提议,为了表明自己是爱小芬的,于是他在一个月后赶到了小芬工作的地点,浙江义乌市,他见到小芬后就要求与她复合,并表示自己想继续做小芬的男友。
而小芬或许是被彪子的真情打动,在告知彪子自己已有新男友的情况下与其恢复恋人的关系。可是没到一个月,在彪子的出租房里,小芬又提出了分手,并表示今后永不相见,对此彪子无法理解,当然他心有不甘。
世界上每天都有无数对男男女女互诉情肠并结成恋人关系,同时亦有无数对男男女女因各种原因分道扬镳,老死不相往来。对我们而言,是恋人也好,恋人转陌生人也罢,这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单恋一只花”,可彪子不这样想。
小芬再次提出分手后,彪子就怒了,而此时他产生了一个报复小芬的念头:他想杀了小芬,然后再自杀,做对亡命鸳鸯。在这个可怕的念头促使下,彪子也做出了实际的行动。
就在小芬提出分手的当晚,彪子拿着吹风机砸向了小芬的头部,并用手掐住小芬,直至小芬失去知觉,此后彪子将小芬抱上了床,为了防止小芬再次醒来,他又用吹风机的电线勒住小芬的脖子,直至小芬停止了呼吸。
就这样,小芬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口口声声说爱她的男人最终竟成了自己的“索命鬼”!所以说,有时候,世界上最冷的地方是人心。而彪子在自杀之前,还对小芬实施了兽行,然后他再进行割腕自杀。
但让彪子始料未及的是,当晚他并没有像电影里那样,自己会失血过多而死,醒来的彪子没有再次选择自杀,而是拿起手机打了120。最终该案东窗事发,经过法医鉴定,小芬的死因是:被他人用软性物体(如手)扼压颈部、表面光滑的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因涉及隐私,使用化名,内容稍作润色)
一审结果以及上诉的原因
该案案发后,经过一年的侦查、起诉程序,在2019年3月份,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判,最终认为:
彪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最终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外判决彪子赔偿小芬亲属20万元
而这个结果彪子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太重了,原因有以下几点:
1、该案的发生小芬有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与小芬恋爱多年,且小芬分手后又同意复合,随后不久要求分手,并且小芬跟她说过是因为结交了新男友,在情感上存在欺骗,所以彪子杀人是因情而起;2、他杀人是因婚姻家庭矛盾而起;3、他认为自己是临时起意杀了小芬,所以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也较小,并且自己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4、彪子的家属也努力筹集了10万元,让法院交给被害人小芬的家属。
综合上述四点,彪子进行了上诉,并请求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彪子的上诉原因,该案的公诉机关也有自己的认识,他们觉得:
1、在该案中虽然彪子有一定的自首情节,但是他杀小芬的态度非常坚决,通过杀人的手段来看,也是非常残忍的,特别还有侮辱死后的小芬情节,所以认为彪子是情节恶劣。2、在一审起诉、判决期间彪子并未进行赔偿,也没有取得小芬家属的谅解,虽然彪子上诉后,二审期间他的家属让法院代交给小芬家属10万,但是小芬的家属并未谅解。3、彪子虽有悔改的表现,但是不足以从轻宣判。
所以公诉机关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为何改判?
二审法院,也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
1、小芬的家人在反对与彪子恋爱后便与其分手,但是彪子却不死心,找到小芬后,小芬在有新男友的情况下与彪子恢复恋人关系,此表明小芬未能妥善处理个人情感问题,但是小芬也跟彪子说过自己有新男友,不存在欺骗感情,故小芬行为在该案中尚不属于过错;2、在二审期间,彪子家属已向法院交了10万元的赔偿款。3、彪子存在自首情节,且该案系感情纠纷引起。
最终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彪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审对其犯侮辱尸体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过上述判决的情况来看,改判的原因也已分类列举。杀人偿命,自古就是我国被大家认可的一个规则,但是文明社会的“杀人偿命”也得分清情况,因为很多时候,错不在一人,也以“极刑”并非适用于任何一起杀人案件。
在该案中,说彪子痴情,其实又太过感情用事,或者说是有些愚蠢,他去找小芬的时候,与其分手也就一个月的时候,而他找到小芬后,小芬告诉彪子她已结交了新男友,其实这亦证明小芬或许不值得彪子再如恋人一般待她,但是彪子却依旧要求恢复恋人关系。
对于小芬而言,小芬在自己已有新男友的情况下,应该坚决地回复彪子恢复恋人有关系的要求,现在回头再试想一下,如果当时小芬否决了,那是否还会有此类情况发生?而上述彪子上诉理由中也说到,他认为小芬对待感情反复无常,所以彪子生气。
言下之意,彪子觉得,如果小芬拒绝的果断,也就不存在这个事情。当然彪子这话有一点推卸责任的意思,但是我们还是觉得,感情既是个人的事情,又是事关另一方的事情,尊重自己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对方。
虽然法院认为小芬无错,但是判决中双方系“感情纠纷”却是足以确定的,而在感情纠纷中,彪子有错,小芬难道无任何过错吗?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小芬无错;但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小芬有错。法律判罚往往是这两者共同结合着来决定的。
当然,在该案中,最后彪子家属让法院代给小芬家属的10万元赔偿款也有一定的作用,这起码说明彪子在积极消除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矛盾,阻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利有社会的稳定。
(部分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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