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周某于2016年2月到某エ厂上班,工厂老板口头告知周某先试用一段时间,如果符合要求双方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周某多次找工厂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 年5月,工厂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周某不用再来上班。周某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栽,主张双倍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周某与工厂在事实上建立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劳动合同保护。试用期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选择的考察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可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约定。虽然工厂告知周某先行试用一段时间,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就试用期期限达成一致,应该视为工厂没有与周某约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原创文章,作者:CXAGQT,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20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