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刑法236条)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涵含着师生之间浓浓的亲情关系,是对老师师德的高度赞赏,师生之间的这种亲如父子的关系,不仅过去有,现在应该有,将来更应该有。正是基于师生之间应有的这种亲密关系,学生对老师的依恋,家长对老师的信任往往发自心底、不打折扣。可是,却有极个别无师无德的师者,偏偏打破这种应然状态,玷污师者名声,性侵学生。那么,老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呢?以下结合具体案例, 按照被性侵对象的年龄顺序,详细展开分析,敬请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侵犯学生的师者,应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被侵犯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基于处于学龄前教育、小学阶、初中三个阶段,对于这些未成年来说,无论身体及心智均处于成长运育阶段,具有从事部分民事行为的能力,但对于重大民事行为,以及涉及身体健康等重大法益无处分或决定能力。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侵犯学生的师者,应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刑法将不满14周岁的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法益侵犯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近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的多起恶性刑事案件,对原刑法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进行了修正,在原刑法第十七条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仅针对几种侵犯人身权的重大刑事犯罪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老师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涉嫌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两个名,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性的自己决定能力,无论是否征得其同意,与其发生关系或猥亵的行为,均涉嫌犯罪。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侵犯学生的师者,应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如:镇雄县某小学校内多名女生被一男子性侵。次日,犯罪嫌疑人、当地农民刘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刑拘。受害人小玉的母亲王女士称,除了小玉,还有8名女学生遭刘某性侵;永善县桧溪镇人唐某某到桧溪中学学生杨某的宿舍玩耍。当晚,唐某某并未及时离开宿舍,反而于11月3日凌晨1时许强行与女学生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唐某某随后被刑拘……

诸如此类针对小学生实施的性侵犯行为,无论被害学生是否同意,涉事老师要么涉嫌猥亵儿童罪,要么涉嫌强奸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被侵犯对象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老师之间极易形成保护及依赖、依恋关系,容易被性侵,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刑法虽然认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有性承诺能力,不再保护基于承诺的性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这些心智及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女性的其他权利,因此,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身体健康,无论是否取得该便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侵犯学生的师者,应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侵犯学生的师者,应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我国首次被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刑罚的案件:某专修学院老师刘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与女学生杨某(已满14不满16周岁)两人关系比较好,私下里都是以“兄妹”相称的。一天晚上,杨某主动约刘某外出游玩,由于太晚返校,因超过宿舍门禁时间,同时,两人又害怕受到学校处分,于是决定到刘某的教师宿舍留宿。当天晚上,两人在刘某的教师宿舍里发生了关系。

被侵犯对象为16周岁以上的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除了被照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外,具有相应的自主能力,其放弃性自主权的承诺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性侵犯罪的成立,即取得其同意的,老师与其发生关系的不构成犯罪,但应受到相关行业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约束。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侵犯学生的师者,应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如:11月23日,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举报该校教师严某涉嫌不正当师生关系的消息,引发关注。其为上海外国语大学在校学生,今年6月初,通过垒球课认识在校教师严某,后者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当事人公布微信聊天记录称,严某当时隐瞒其已婚状况。其自述称,曾心软但“陆续知道了更多被你骚扰过的女生”后,决定站出来,其要求追究严某的个人责任,发布事件公告及惩处公示。

该老师已被学校解聘,并被相关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还将受到相应党纪处分。但该老师不涉嫌强奸罪。女生基于与老师谈恋爱动机与老师交往,而该老师则以未婚为由骗取女生与其谈恋爱,学生基于动机被骗,在与老师发生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学生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老师不构成强奸罪。当然,老师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财物及财产性利益,骗取发生性关系的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侵犯学生的师者,应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结语:以上按照被侵犯对象不同年龄段,对老师与学生之间发生关系,可能涉嫌的犯罪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无罪。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老师应以良好的师范,教授学生为人治学之道,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莫让其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老师很重要!

来源:身边的刑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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