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小王门业公司与小张木材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木材厂为门业公司供应松木,用来制作木门,合同总款30万元,预付5万元。合同规定木材厂于8月30日前供货。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门业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
合同约定的供货日期已过,木材厂还没有供货,多次催货无果。一个多月过去了客户的交货期限一天天临近,门业公司还是没有收到木材厂提供的货物。
门业公司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且优先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而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则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适用。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完全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本案中,门业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货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木材厂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要求木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存在的可能性风险。对违约金进行科学约定。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过高或者过低还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调整,但需要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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