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是限制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逮捕的条件
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所以,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予以逮捕。
由此可见,逮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要有逮捕的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后果
1、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家属的除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立案侦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现行拘留,也就是说在逮捕之前已经羁押的,属于刑事拘留。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延长至七个月,甚至更长。
3、提起公诉或者撤销案件,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案,立即释放被逮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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