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房屋被强制拆除,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赔偿,必须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从哪些方面着手分析,可以确认强拆违法呢?

案例

朱先生和王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及其全家在莆田市某村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土地和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2018年3月,莆田市某区政府制作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宣传手册,对村里进行棚户区改造,但是因补偿标准过低,朱先生一家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如何认定?可从这三个方面分析是否违法

2018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朱先生一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朱先生对此决定不服,遂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依法撤销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针对上述的复议决定,朱先生一家人还没来得及高兴,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家里的房屋竟被区人民政府的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了!

朱先生一家气愤不已,把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经审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了区政府强拆违法。

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如何认定?可从这三个方面分析是否违法

冠领说法

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可以从强拆主体、强拆依据、强拆理由三个方面着眼分析并确认其行为是否违法。

首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一定要确定诉讼主体。本案中,虽然具体强拆行为是街道实施的,但该行为是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并且,本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知,区(县)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

其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区政府一直强调原告(朱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且履行了向原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程序,强拆系依法强拆。但经过原告朱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在强拆之前已经撤销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以排除本案属于清理违建的情形,本案区政府的强拆依据无效。

另外,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在相关部门公布的征收期限内,如果原告未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问题签订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应该由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如何认定?可从这三个方面分析是否违法

本案中,原告并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也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区人民政府直接强拆,既无依据、也无职权。为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依法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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