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醉驾新规(醉驾新规)

2017醉驾新规,情节轻微可不入刑,但该罚的还是要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下称量刑意见(二))就醉酒驾驶明确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2017醉驾新规,情节轻微可不入刑,但该罚的还是要罚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以浙江醉驾入刑《纪要》为例: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该《纪要》第六条关于刑事处罚第一款,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017醉驾新规,情节轻微可不入刑,但该罚的还是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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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通说上认为属于危险犯,必然应当考虑其危险性,在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综上,危险驾驶罪的“不予定罪处罚”的结果的最佳处理期间恰恰应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察阶段,而不是案件办理意见基本形成的审判阶段。在初期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应及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介入并给予专业建议,有助于最大化的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结果。

文丨胡峰律师 刑事业务部

2017醉驾新规,情节轻微可不入刑,但该罚的还是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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