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卯刀 18514789764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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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规则解读 ☑案例解读 ☑律师建议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经其审议后才能生效,因此如何“启动”股东大会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重点讨论股东如何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
一、谁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01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回复:三类主体享有召集权:
①董事会,法定职权
②监事会:董事会不履行/不能履行职责为前提
③持股10%的股东。
注: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持股10%股东如何行使召集权?
(1)股东主体资格要求?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具体怎样召集?
前置条件: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履行/不能履行股东大会召集权的。10%股东必须先履行前置程序,才能自行召集。
(3)董事会、监事会依据章程作出《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请问10%股东还能强行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吗?
答案:可以。
只要董事会、监事会作出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不予回复,无论是否正确,持股10%股东均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三、案例分析
1、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持股10%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召集股东大会吗?
答案:不可以。召集股东大会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得强制。
参考案例:(2018)鄂0117民初609号判决书
案情:持股13.31%的股东A与被告B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股东以公司为被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发布临时股东大会公告;2.请求判令被告如实披露股东大会会议内容
法院观点:10%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且公司法也未将发布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作为对公司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原告A以公司损害其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为由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董事会拒绝召集股东大会,10%股东能否向法院起诉撤销董事会决议?
回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15)成华民初字第3375号判决书,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案情:22.5%的股东原告C向被告D公司(被告)董事会提请报告,请公司董事会通知其他股东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十天内组织召开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附会议议案:一、关于将公司经营者年薪控制在本企业综合平均工资的十倍以内的议案;二、关于公司2015年对中期追加分红的议案。”随后,董事会作出《关于董事会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法人股东提交的两个议案的议案》。原告因董事会拒绝召集股东大会,所以将公司、公司董事作为被告,要求1.撤销董事会决议2.董事各向原告赔偿1万元。
法院观点:首先,公司高度自治。其次,《章程》规定原告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职责时,原告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在监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原告作为持有被告D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故在被告D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大会时,原告有其他的救济途径来行使其股东大会召集权,而并非向法院起诉撤销董事会的决议。故对原告请求本院撤销被告D公司董事会决议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
股东召集权总结:
1. 10%股东享有股东大会“强行”召集权;
2. 10%股东行使召集权,需要有明确的指向性议案,且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畴。
3.严格区分公司自治&司法介入的边界:股东需穷尽权利,最后司法才能介入;
4.前置条件:必须是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不能履行召集的情形下
笔者建议:
1.建议公司:股东如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公司治理某些程度失灵,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复杂,建议聘请律师出席并见证;
2.建议股东:股东大会召集权,仅是启动了会议,如果打算通过其提出的议案,如选举董事、监事议案需结合累计投票制,如是其他议案建议结合征集投票制,不然仅是启动很难达到议案通过的预期结果
《章程》提前约定 :预防是最低成本的方式,可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制定
【监事会召集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召集权】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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