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连地区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一、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案件

浅析大连地区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五)信用证、保函纠纷案件,包括申请止付保全案件;

(六)对第一项至第五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七)对第一项至第五项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但当事人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八)跨境破产协助案件;

(九)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前款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

二、大连地区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浅析大连地区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辽高法[2018]64号

二、具体安排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以及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审案件,以及上述地区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法院裁判案例

浅析大连地区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大连佳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3889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佳怡物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银保险的诉讼请求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佳怡物业以其企业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对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第二条具体安排如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以及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鉴于本案上诉人佳怡物业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同时结合案涉标的金额,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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