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典》解读90:社会团体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本条其实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结社自由。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为社会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社会团体的财产性质及其设立、变更、解散等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43号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列举了社会法人的种类。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已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首次对社团法人进行定义。

由以上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基于国情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具备法人条例的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法人,而对于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并没有任何表述。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43号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仅规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均属于社会团体。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才正式确定了社会团体的定义,但该定义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团体等。

民法典本条正式确立了社会团体法人的定义,包括所有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具有法人条例的社会团体,从主体角度确立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内涵。

本条不再强调社会团体系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而强调会员的自愿性,从而为我国的社会团体会员组成的广泛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外国商会等社会团体也纳入其中;同时,该条不仅强调了会员的共同意愿,也强调了会员的共同意愿既可以是公益性的,也可以是会员共同利益性的。即本条规定具有开放性和更广泛的适用性。

相比较于民法通则,本条调整为依法登记为常态,不需要登记为例外。

《民法典》解读90:社会团体法人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规范的具体含义

(1)本条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法人的界定标准,即成立的自愿性与目的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包括公益性,也包括互益性或共益性。

成立的自愿性表明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尊重会员意志,这决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的自治价值;目的的非营利性表明社会团体法人应以追求社会公益或会员的共同利益的实现为宗旨,这决定社会团体法人必要的他治意义。

(2)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它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基础是会员的共同意愿,即其自治性。

社会团体法人类似于社团法人制度,是人的集合。作为会员的自愿联合,社会团体法人首先必须要有一定的会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同时,作为自治的团体,实行自我管理的原则,需有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以自律实现其任务与功能。

第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目的是实现公益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性目的,即目的的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特别强调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罚则中规定,如果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可以给予相应处罚直到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社会团体法人须依法登记。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社会团体是不允许非法人团体存在的。本条规定是否允许非法人团体存在?从本条来看并没有排除非法人的社会团体的存在,且民法典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为我国未来允许非法人的社会团体成立奠定了基础。

(3)社会团体法人须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或依法直接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专门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条件、管辖及程序。但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等。当然消费者协会是否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是有争议的,因为它没有会员,也不收会费,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专门机构。

《民法典》解读90: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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