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入室抢劫(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是侵财类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尤其是入户侵财时,极有可能遇反抗演变为侵犯人身的更加严重犯罪;强奸罪是常发多发严重犯罪之一,关于强奸的成立,是司法认定上的难题,主要因素之一为取证难。理论上的障碍是认定强奸罪过于随意的因原,本文以下分析中,含有较新的关于强奸罪认定上的观点,敬请阅读和指正。

【简要案情】近日,男子金某以快递员身份,以上门取件为由,闯入密云区某小区业女业主王某家中,持刀威胁王女士,通过扫码的方式转走4000元后逃离。金某逃跑过程中,又遇到58岁女子张某,持刀威胁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因张某奋力反抗,大声呼救,金某未得逞逃跑,金某逃至某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

快递员入室抢劫,逃跑过程欲侵犯58岁女子,获重刑

这是近日发生的一起真实恶性刑事案件,年关将近,又是刑事犯罪高发期,这个时期,侵财类犯罪发案率极高,类似本案中的金某,劫财又劫色的犯罪,表明了金某与法律对抗,肆意妄为恶劣主观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金某终领重刑。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金某涉嫌抢劫罪,系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占有权,为又重法益,但是本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抢劫罪既遂的标准,一方面要求取财行为与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要求劫得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劫得财物,却因压制被害人反抗过程中暴力等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的及以下结果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当然,也有相反的观点,在此不讨论。

快递员入室抢劫,逃跑过程欲侵犯58岁女子,获重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除了普通抢劫外,还规定了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即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规定,本条第(一)项“入户抢劫的”,便是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刑法加重了其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结果加重犯有没有未遂?如入户抢劫,但没有劫得任何财物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答案是肯定的,结果加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犯仍存在未遂的情况,在量刑时,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即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金某入户持刀强行从王女士处转走4000元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金某涉嫌强奸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已决定权。

快递员入室抢劫,逃跑过程欲侵犯58岁女子,获重刑

理解强奸罪时应注意,强奸罪的主体不限于男性,本罪的单独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但是妇女仍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及共同正犯。据此,妇女既可以是强奸罪从犯,也可是强奸罪的主犯;必须有性交行为,其他类性交行为,如肛交等,只能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构成强奸罪;必须有强奸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已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行为人认为妇女是同意的,就不具有强奸的故意。

如:某公司年会结束后,女子王某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王某要求男同事李某为其开房休息,并要求与李某发生关系,李某知道王某处于醉酒状态,拒绝其要求,但是,王某多次反复要求与李某发生关系,并表示自己酒量大,根本没有喝醉,在王某多次反复要求下,李某与其发生了关系。第二天,王某酒醒后,发生与李某睡在一起,告李某强奸。

快递员入室抢劫,逃跑过程欲侵犯58岁女子,获重刑

本罪中,李某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王某的意志,或者可以认为李某没有强奸的故意,而不构成强奸罪。也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同学聚会结束后,女方喝了较多酒,事后其他同学都说女方当晚喝醉了,两人发生关系后,第二天,女方告男方强奸。而男方坚持否认强奸的事实,说是女方主动提出开房并要求自已与其发生关系。警方调取酒店监控时,发现聚会结束后,同学们各自散去,女方主动挽着男方的胳膊,进入电梯到楼上开房。这样一起案件,仍可以男方没有强奸故意而否认强奸罪的成立。

本案中,金某在劫得财物逃跑过程中,遇女子张某,另起犯意,欲强奸张某,由于张某反抗及大声呼救,金某担心被抓而放弃强奸,系强奸未遂。

快递员入室抢劫,逃跑过程欲侵犯58岁女子,获重刑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金某构成抢劫罪与强奸罪(未遂),两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处于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于法有据,判决合理,量刑适当。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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