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合肥拆迁律师)

近些年,由于咱们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始之前会自动地去学习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使得征收方违法拆迁、违法强拆的案件越来越少,但这并妨碍征收方继续挖坑套路咱们被征收人。结合实际案件来看,现在征收方将违法拆迁、违法强拆的行为将慢慢,转变为误拆,也就是所谓的“谁家房子被错拆,xx家房子被误拆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究竟是不是故意的呢?接下来我将以案释法,为广大被征收人们分析,在征地拆迁中遭遇征收方的“误拆”,该如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律师解读:拆迁公司“误拆”房屋,拆迁户该找谁赔偿?

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刘女士在安徽省合肥市某地区有一处合法房屋,并在该房屋旁边自行搭建了一套房屋。2016年12月底,当地行政机关下发《征收公告》,刘女士的房屋正好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为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不能达到刘女士的心理预期,最终双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后续,双方又经过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一直没签署补偿协议。就在征收方下发《征收公告》的时候,征收方与某拆迁公司签署了一份《委托协议》,该《协议》表明由征收方委托拆迁公司进行征地拆迁工作,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由拆迁公司进行拆除,拆除房屋后剩余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由拆迁公司清运。就在《委托协议》签署的9个月内,拆迁公司先后分两次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并将刘女士的合法房屋也给拆除了,后经征收方转述,原来是拆迁公司看错了门牌号,以为刘女士已经签署了补偿协议,所以错拆了刘女士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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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中也明确表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结合本案来看,刘女士可以以征收方作为被告,从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在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再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在实践中,针对征地拆迁中的 国家赔偿数额一般会高于正常签署补偿协议获得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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