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案审会上的一个合同诈骗案,大家对罪与非罪争议非常大,对有些观点甚至有点后怕!
结合办案实践,从出罪方面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合同诈骗中的合同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刑法第224条明确了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了。
第(五)款是以其他方式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个兜底条款应当与前4种一致或者相当。不能将非商品交换关系的契约认同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比如说非商品买卖而形成的借据。
二、非法占有的目的
1、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才能以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如果不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无疑,属合同纠纷。
3、对于不得以外出躲债,通过其他形式愿意与债权人协商并愿意承担责任的,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4,、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行为人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合同义务,但由于发生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
三、欺骗行为
是指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主动行为。
2、欺骗在先,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如果受骗者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产,只能做民事纠纷处理。
3、虚构事实是指在合同诈骗中具体4种情形的虚构,或者与这些虚构行为相当。
4、隐瞒真相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而不能泛指一切事实的隐瞒。
5、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
合同合作当中当事人都会有一定的欺瞒,表现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隐瞒对自己不利的、坏的一方面。即便存在商业欺诈,也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去确认合同的效力,与刑事犯罪也是两个概念。
四、刑事追究
商业合同当中可以以民事诉讼形式进行救济的行为,一般不能、不用、也不必用刑事追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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