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订立
无权处分597条详解
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一: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两组术语
◆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合同行为
◆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履行行为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解读二: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即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确定买卖关系的债权行为,而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
即便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已将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不动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但此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并不因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而有效,仍系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需待有权处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解读三:买受人的善意取得。虽然上述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且有权处分人存在不予追认的可能,但此种情形下的买受人另受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即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论出卖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及有权处分人是否追认。
善意取得发生后,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
解读四:无权处分合同与强制履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未交付、未过户的情况下,如所有权人或其他共有人(出卖人系单独出卖共有物的情况 )不同意出卖,买受人如请求判令强制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即交付、过户),应不予支持。
因为此时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属处分行为需有权处分人的同意,故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债务属于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债务,不能判令强制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解读五:无权处分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虽属有效,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仍受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的保护,其所有权并未因该买卖合同有效或无效而受到影响。如果所有权人不同意出卖或拒绝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出卖人,则出卖人即确定地不能向买受人履行合同债务,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亦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读六:无权处分合同与买受人的撤销权、不安抗辩权。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当然有利于买受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在买受人负有先付款义务(即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或过户)的情况下,对买受人并非当然有利。
此种情形下,如果双方缔结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隐瞒其不具有处分权的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买受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除了撤销权之外,在买受人知悉出卖人不具有处分权的真实情况后,还可以主张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案例一:某甲的自行车借给某乙使用,某乙擅自与不知情的某丙订立以市场价格买卖该自行车的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此种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若合同订立后某乙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丙,某丙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编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此后某甲可请求某乙赔偿损失;
若合同订立后某甲取回了自己的自行车,此后某丙可要求某乙履行交付自行车的合同义务,若某乙不能交付,某丙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一变形:某丙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某乙系擅自处分。若合同订立后某乙已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丙,此种转移自行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因未获权利人某甲的同意,效力未定,因此某丙尚未取得所有权且不受善意取得保护,某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某丙返还自行车。
案例二:甲乙系夫妻,婚姻期间所购的共同共有的房产仅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身单独名义与丙订立出卖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显系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丙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并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于丙名下之后即可主张善意取得;
但若丙登记过户前发生纠纷,乙明确向甲、丙表示不同意出卖,法院能否支持丙强制过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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