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有很多。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观点和看法,欢迎更多的朋友就这个问题和观点进行探讨和交流。
1. 刑讯逼供造成了一大批冤案和错案
在我国七八十年代,我国的科学技术不是很发达,刑事侦查技术更是落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由于找不到有力的人证、物证,案子经常陷入僵局。
为了尽快结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面对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与摧残,受害人为了不受折磨,供出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最后的结果是产生冤、假、错案,违背了人伦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司法进程中典型的错案有: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强奸杀人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没有寻找有力的人证、物证。
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呼格吉勒图认罪,18岁的呼格吉勒图面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无法承受,只好承认自己是凶手,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赵志红交代自己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的真凶。
案件真相浮出水面,呼格吉勒图成了这起冤案错案最大的受害者,死不瞑目。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最后,国家相关部门立即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这起错案冤案教训极为深刻。
2. 刑讯逼供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刑讯逼供的结果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自圆其说,案件经不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只要结果,不要过程,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谈不上公开,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错案冤案一旦成形成,司法机关办案就没有什么公信力了,司法机关的办理的案件在人民群众中也就没有什么可信度了,严重的话还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办案的恐惧。
这与司法机关一贯贯彻的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法制精神格格不入,在激化警民关系的同时,还对受害人家属造成心理和身体的双重打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讯逼供案件,最终损坏的将是整个司法机关队伍的形象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肆意践踏。
3. 刑讯逼供是人治的体现而不是法治精神
刑讯逼供,说白了就是司法人员在违法滥用权利,以暴制暴,搞人治,与我们这个时代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背道而驰。
刑讯逼供不能公开公平,让人民群众更容易产生怀疑,让法律和公平蒙羞,这是法制进程的倒退,而不是前进。
只有禁止刑讯逼供,摒弃人治思维,坚持法治精神,司法机关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当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老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才是法治社会和法制精神的应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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