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正式施行了,那么,对于广大被征地农民而言,新法的落地施行将会给村里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带来怎样的变化呢?今天,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就给大家就有关补偿协议的新变化进行一个梳理和对比,相信大家会对自己在新的一年里获取更加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更有信心。
有关补偿协议的新变化
原《土地法》有关补偿协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新《土地法》对此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与新土地管理法这一最新规定不谋而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2199号行政裁定书,其中指出: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充分体现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土地征收民主协商机制的重要体现。
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再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此种做法与现有征收程序规定虽不完全吻合,但从实际效果看,如能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则不宜仅以此为由否定该协议的效力。
显然,最高法的上述裁判理由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精神是一致的,即对“先签补偿协议,后下征收决定”的程序顺序持肯定态度。
律师分析
这项修订是新《土地管理法》在征地程序上的最大突破,即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就要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有人认为,这里所签订的协议并非正式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是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类项目中所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其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
当征地依法获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所签协议自动生效并转化为正式的补偿协议;若征地未获批,则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这两个关键性的法规规章未做出明确修改前,这一步骤究竟以何种形式操作仍有待观察。
但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如果对补偿安置标准、途径自始不满,且在提出意见、要求听证后也未获较大幅度的修改,那么暂不签署这样的协议或许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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