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9年1月10日10时左右,家住四川省彭州市的邹鹏(化名)在自家房屋内被剔骨刀捅杀身亡,一起遇害的还有邹鹏的父母邹某海、杨某芬,而行凶者正是邹鹏的岳父张志军。
据了解,邹鹏与妻子张某育有一女,婚姻已趋于破裂且已分居,邹鹏独自一人在外租房居住,妻子张某及岳父母居住在彭州市家中;岳父母一直不看好邹鹏,与邹鹏矛盾重重。2019年1月7日邹鹏父母从东北吉林出发去往四川探望孙女,1月10日因孩子的带养问题,邹鹏与其父母一行三人到邹鹏彭州市家中,与岳父母发生争执,期间发生命案。
凶案发生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志军死刑。
张志军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张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害人邹某海和杨某芬的近亲属不服二审判决,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21年5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再审决定。
一、生死攸关的《谅解书》是否具有效力?
据了解,本案二审改判“死缓”的原因除了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而出具此份至关重要的《谅解书》的人,正是受害人的妻子、张志军的女儿张某。这大大挑战了民众朴素的道德底线和价值观,《谅解书》的效力也受到极大质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通常来看,“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家属谅解”一方面使被害人家属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和慰藉,另一方面也让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达到办案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但本案中,张志军与受害人家属张某是极近的亲属关系(父女),通常理解,作为受害人直系亲属的妻子、儿媳,哪里会谅解杀害自己丈夫、公婆的凶手呢?但是,作为女儿又哪有不谅解自己父亲的呢?
张某既是受害人的配偶、儿媳,又是行凶者的女儿,这种双重特殊的“身份”下作出的《谅解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面对公众质疑,相信此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应该会作出谨慎的剖析与论证。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本案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的原因,主要是认为“从上诉人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同时结合考虑了张志军自首、认罪悔罪的情节、家属谅解等多方面因素,并非仅仅依据这份《谅解书》得出的单方面片面结论。
因此,即便高院再审认定该份谅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案嫌疑人张志军的判决结果上是否会再次改判(死刑),目前看来也还不好说。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关于丧失继承权,《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张某并不存在以上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即使张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自己的父亲,从法律角度来说,也不会影响其继承受害人的遗产。
但是试想,凶手杀女婿、亲家三口,被自己的女儿出具谅解书,同时凶手的女儿还能拿到被自己父亲亲手杀害的丈夫的遗产?可谓细思极恐。
个人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充分考虑社会示范效应,一旦此案成为既定事实,必将引起民众恐慌和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如果一个判例不仅与民间朴素的道德观念背道而驰,并且最终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动荡,那么它究竟符不符合法治精神,已经显而易见了。
希望再审有更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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