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媒体报道,11月30日在成都举办的一场格斗比赛中,一位学拳不到两个月的在读大学生,被主办方匹配到了曾获得过世界泰拳shark拳场的金腰带、泰国泰拳联赛57公斤级冠军,目前尚无败绩的一家泰拳馆馆主。面对如此强手,该名参赛者在被对方击倒后,经过近20天抢救无效离世。
事件经过:
22岁的成都某高校在读大学生小张(化名)酷爱格斗运动,在今年10月中旬结识了一位拳击教练吴某。在吴某的指导下,小张断断续续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训练。随后吴教练在11月的时候对小张称近期在成都有一场格斗比赛,“对手也是初学者”,并称如果小张愿意的话,可以带他参赛,无论输赢他都有240元出场费。
随后,小张同一参赛,并在11月30日当天,与匹配到的拥有11胜0负战绩,并且获得过泰拳金腰带和联赛冠军的王某站在了同一个拳台上。经过短暂试探之后,王某一个侧踢直接踢中小张毫无防备的腹部,随着小张倒下,裁判叫停了比赛并开始有工作人员对小张急救处理,随后小张被送往医院。
小张在医院经历了心脏骤停、大出血转院急救后,在ICU中再度经历消化道出血、肾功能衰竭等情况,最终经过医院近20天的救治,于12月20日离世。
那么,一位学拳仅两个月的拳手被专业拳手KO之后离世,这起事件中,哪些人需要为此负责呢?“法之秤”在此为您进行解读:
1、拳击比赛中拳手打死人需要负责吗?
很多朋友问到一个问题:拳击比赛,或者说格斗比赛,它和打架斗殴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打架要担责,而拳击比赛中打人不担责?
首先,拳击(格斗)比赛不同于其他运动,是一项很特殊的竞技运动。此运动的规则是以尽最大可能伤害对手为目的。那么拳击比赛与打架斗殴造成的结果同样都是伤害人身健康,也有可能会将对手致死,那么拳击比赛中拳手需要对此负责任吗?
首先,体育比赛奉行的是风险自担原则。
由于体育运动必然存在身体损害危险,这种危险应当人人皆知,能够预见。尤其是拳击比赛,虽然看过去很暴力,但其本质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竞技类运动项目,是一种专项技能。相对于打架来说,没有人能天天去打架而练成一种专项技能,而拳击是配有专业的教练指导,可以通过合法训练。
其次拳击比赛在刑法上属于正当业务行为,行为貌似有危害性,但是因其属于正当业务行为是无罪的。正规的拳击比赛在法律上是违法行阻却事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在拳击比赛中,双方是出于自由意志而接受潜在的比赛风险才进入赛场进行对抗的。而在比赛时被对方打伤或者打死的伤害后果,其前提是双方都接受的合法比赛规则,即基于被伤害的人同意或推定同意而使受到的伤害正当化。而打架斗殴完全是出于个人的情绪,适用自己的规则,毫无合法的规则可言。
拳击比赛这种根据双方自由意志设立的比赛规则,双方的“武器”是对等的,并且只分比赛输赢,不分伤害程度的大小。
而在打架斗殴中,没有人是裁判也没有人会喊停,双方的“武器”也不是对等的。比如在拳击比赛中双方都佩戴相同的拳击手套,在比赛过程中,只要对方一停,另一方的进攻往往也会停止。双方都清楚进退的尺度和分寸。
所以正常情况下,拳击(格斗)比赛中打死人不用担责,因为参赛双方相当于是接受了潜在的比赛风险的。
不过也有几种情况例外:
1、不遵守比赛规则,攻击规则中明确规定禁止的部位的。比如说很多格斗比赛明确规定禁止攻击裆部,如果拳手不小心的情况下攻击对方裆部,根据对方伤情轻重,给予警告,停赛,或终身停赛的处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是故意无视规则伤害他人裆部的,经劝阻后继续实施侵犯行为的导致对方死亡的,将以蓄意谋杀论处。
2、私自约定“生死擂台”无效。两人若单挑约出来决斗,哪怕事先有双方承认的书面约定,一方将另一方打伤打死是出于自愿的。根据民法的公序良俗的原则,双方事前签订的什么“生死擂台”“挑战书”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前几天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广东地区有两位业主因为自家电动车停放在楼下充电的问题引发纠纷,其中一人写下挑战书贴在楼下“约战”,而另一人应战称“放马过来”,随后二人在楼下展开大战。这起事件中,索性并未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否则也是属于私自“约斗”。哪怕此前两人均有声明,也属于无效。
3、不能私自组织比赛。
4、比赛规则必须法定。
但是,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拳手王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控制,是出于对了解案情调查的原则进行控制。而这起案件真正核心的地方,我们也将继续为您讲解。
2、这起案件的核心焦点:
这件案件的真正焦点,其实是在于双方一个是学拳仅两月的初学者,一个是参加过泰拳比赛拿过金腰带的专业拳手,这两者为何会匹配到一起。那么这里面就有一个信息告知的问题。
主办方坚持说教练吴某向他们提供的资料中称小张是已经有一年半的拳击经验的“老手”,而非学拳两月的初学者。而吴某则坚称自己在向主办方报名的时候已经告知了小张的具体学拳经历,是主办方无视两者实力悬殊坚持安排的专业对手。
如果说主办方在知道小张学拳仅两个月仍旧要把他匹配给专业拳手,那么主办方就要承担责任。而如果说吴教练瞒报小张学拳经历,为了参赛而虚报经历误导主办方,那么吴教练将负主要责任,而主办方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
而至于拳手王某,如果主办方没有告知小张的具体学拳经历,而王某的个人经历在参赛资料上是有明确写着的,那么小张则是知晓他将面对一个专业选手的。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王某不知晓小张是“新手”,小张却知道王某是金腰带获得者,那王某就没有“过失致人重伤”的责任。
而如果主办方在知晓小张是“新手”的情况下也把这一信息告知了王某,王某清楚自己和小张的实力差距,却仍旧出手不留余地,直接“虐新人”的话,那王某就有“过失致人重伤”的责任。
所以说来说去,这件事的焦点就在于小张是“新手”这件事究竟主办方是否知晓,王某是否知晓,吴教练是否刻意瞒报、虚报个人信息。
竞技比赛不是儿戏,非专业人员在自身保护方面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意识,以非专业人员贸然参加高强度的竞技比赛,是对自己生命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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