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大养老金稽核力度(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导读:

根据人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问题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文件要求: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机制,解决跨地区、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此项政策实施以后,这2类退休人员将不能再重复领取养老金。即使已经领完,轻者要清退,重者会判刑。

国家加大养老金稽核力度,涉及2类人员,轻者清退,重者判刑

一、我国养老保险待遇制度,主要有几种?

按照参保人员类别,我国主要可细分为3种养老保险待遇制度:

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制度。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主要适用于城乡居民。

二、哪2类退休人员,不能再重复领取养老金?

(一)跨地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举个例子:张三工作经历比较丰富,曾经在辽宁省缴纳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在上海也缴纳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当张三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并未办理个人养老账户转移合并,而是分别在辽宁省和上海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时在2个地区,领取了2笔养老金。

张三这种行为,就属于跨地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举个例子:李四从小在农村长大,后来进城打工,在城里缴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7年。后来随着年龄增长,体力跟不上,又回到农村老家,在村里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当李四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回到曾经工作的城市,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了一笔企业职工养老金。同时,在农村老家,也办理了退休手续,又领取了一笔城乡居民养老金。

李四这种行为,就属于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加大养老金稽核力度,涉及2类人员,轻者清退,重者判刑

三、发现重复领取养老金,该如何处理?

经稽核确认重复领取待遇的,一般按照3个步骤处理,分别是:告知、协商、清退,

(一)告知适用的3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于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优先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形:对于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优先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种情形:对于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协商适用的2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制度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形:跨制度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三)清退时有2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当事人退还多领待遇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二种方式:当事人确实难以一次性退还多领待遇,可以签订《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申请在待遇保留地的养老金中协助抵扣。

四、如果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有哪些处罚?

国家加大养老金稽核力度,涉及2类人员,轻者清退,重者判刑

1.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写在最后:

1.在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建立初期,还有很多骗领和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比如: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冒领养老金;退休人员家属,在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不按规定进行报备、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2.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待遇制度逐步健全,冒领和骗领现象逐渐减少。但是,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依然存在。此次,国家加大养老金稽核力度,积极开展核查处理,让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无处藏身,对维护养老金的公平性,防范基金流失,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为国家点赞!

国家加大养老金稽核力度,涉及2类人员,轻者清退,重者判刑

重复领取养老金,是否应该得到严惩,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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