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从何时起,工资就不是一个固定值了。很多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就会明确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数额,绩效工资视考核情况而发,这种操作方式合法吗?法律支持吗?最高法院进行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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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马某与武钢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年薪60万元,其中每月固定工资3.5万元,其余部分视考核情况而定。马某不认同绩效工资应该考核而定,申请再审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进行了认定。
最高法认为
马某的报酬是否与年度业绩考核情况挂钩,双方存在争议,马某认为合同约定年薪60万元是固定的,与业绩考核无关,武钢集团则认为应当按照业绩考核相关情况核算实发报酬。
事实上,合同中已有约定,这符合企业业绩工资的通常发放模式,亦与公司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发放模式保持一致,最高法对绩效工资进行考核发放的模式认定为合法有效。
不过,用人单位所发放的工资低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肯定不是合法的。
案件索引
至中国文书裁判网搜索,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289号或马虹蔚、武钢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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