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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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步骤和救济途径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新规将农村征地全过程分为11步,在步骤划分上与此前在明律师为大家总结归纳过的并无太大差异。不过,这其中透露出的一些细节仍十分值得关注,稍不留神等补偿安置结果出来农民朋友可就要emo了。
【细节一:土地现状调查各方权利人要到场】
土地现状调查是征地项目启动初期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面积、地类以及宅基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情况都要靠这一环节去查明。
如此重要的步骤被征地农民及土地经营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显然不能缺席。对此,山东省的《意见》中指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被征地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参与权”在这里无疑十分关键,在明律师主张被征地农民一定不要无故犯懒,要克服一切客观困难参加现场调查。
只有参与了,才可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来,才可能促使征收方及时依法复核并更正信息。来都没来,什么都没看见也没听到,字都是别人签的,后续的权利救济很可能会因此而遇到麻烦。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赋予了被征地农民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
在明律师认为若被征地农民对现场调查结果不认可,可不在相关调查确认表中签字,避免“签字即认可”的认知影响了大家其后的依法维权。
【细节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避免“被代表”】
在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了农村征地拆迁中的法定程序之一,这与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地位是一致的。
那么对这一听上去很专业艰深的环节,农民是否有知情、参与的权利呢?答案是肯定的。山东省的《意见》中是这样规定的:
市县政府在组织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权人代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新规明确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参与对象主要是村集体、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权人代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被征地农民都有机会就征地风险直接向征收方发表意见。而是要先通过“村民自治”统一态度,再由村民代表和土地使用权人代表与征收方交涉。
故此,被征地农民要积极参与涉征地事务讨论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还要认真履行“成员权”,充分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会议。
需要提醒的是,在一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步较早、发展较好的地区,“村集体”和“村委会”是明确分离、独立的。村集体成员要避免村委会越俎代庖超越其职责权限干预征地事务。
总之,只有让“被代表”的情况不发生,让直接面对征收方提出意见的村民代表和土地使用权人代表真正代表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发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才有意义。
【细节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要签到95%才可报批】
在“先签约,后报批”的新征地程序中,签协议签到多少户就能够去向省政府报批是个大事。山东省的《意见》中规定,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当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在明律师一直强调的一点是,如果在新的征地拆迁程序中签约比例的进展过快,甚至仅用几天、一周时间就达到各地确定的报批比例,那么剩下来的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无疑会遇到困难。
因此,在征地启动初期大家就要精诚团结,及时建立群组、确定代表,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沟通,在对补偿安置条件尚存不满时切勿盲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签约,机会就被保留;已签约,那就基本上没机会了。在全新的征地项目中,签约与否比项目本身获批与否更重要。
【细节四:征地批复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可复议】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不满时的救济途径,这是新征地程序实施以来的最大问题所在。
对此,山东省的《意见》中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在明律师认为,上述表述仅赋予了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批复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却留下了现实中的问题。
征地批复可复议是原《土地管理法》施行期间就有的救济途径。一般而言,征地批复只能向其作出单位省政府提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申请国务院裁决,但难以提起行政诉讼。
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则是2020年引入的全新行政行为,其是县级政府针对具体农户的补偿安置问题作出的行政决定,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条件,被征地农民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对其审查、将其撤销。
但《意见》中却仅认可了“复议”权,对诉讼只字未提,这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保障而言无疑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所谓“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也存在表意不清,这是否意味着在复议期间征收方有权继续推进征地工作,甚至强制铲除青苗、拆除房屋呢?
在明律师需要郑重指出的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授予县级政府自行强拆、强征的权力,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理,其只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路才可合法的强制收回涉案土地。
故此,对于前述“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这一表述,被征地农民需高度警惕其在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一旦征收方以此为依据向前强行推进,农民一定不可忍气吞声,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起程序阻滞征地进程是必需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省市制定的征地规范中即使未明确被征地农民哪个能复议、哪个能诉讼,也不意味着其就不享有对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的救济权利。在新征地程序逐步清晰化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要睁大眼睛盯紧征地进程,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步步为营,穷尽权利救济方式和各种参与、听证权利,才有望保住提升补偿安置结果的希望。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大家一定要敢于起诉,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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