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上市出售政策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该政策适用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转让时间限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不满五年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收回。
补交土地收益比例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上市出售条件,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所购住房时,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并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该部分已购房家庭,可以直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用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上市出售需要提交材料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申请家庭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房屋拟出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合同;
☞产权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户口本需要复印户主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面,如有变更页也需印)。离异家庭,需要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协议内容需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如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需要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上述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注意事项
☞契税完税凭证和购房发票要分清,上市交易时间要以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为准。契税完税凭证,是由负责征收房产交易税收的税务部门向购房者开具的一种税收完税凭证,它代表着购房者已缴纳过相应税款。购房发票,是购买房屋缴纳购房款的凭证,是开发商开具的。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家庭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住房保障”专栏查询结果。
限价商品住房(也称为两限房)是指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出售政策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3]10号)。
转让时间限制
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间、限制条件方面相同,也是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不满五年,确需出售的,具体流程及要求同经济适用住房一样。
补交土地收益比例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满足上市出售条件,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所购住房时,产权人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北京市公布限价商品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之前,购房家庭缴纳房屋契税后,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注意事项
限价商品住房在上市出售方面,只对年限和补交土地收益比例进行了规定,没有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回购事宜。所以当房屋满足上市出售条件时,产权人可以直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补交土地收益。
自住型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的原则,满足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
上市出售政策
《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3〕510号)。
转让时间限制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补交土地收益比例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上市出售政策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京建法〔2017〕16号)。
转让时间限制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上面和大家说了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房在上市交易时有哪些限制,下面再给大家介绍一下限竞房在上市交易环节有什么具体限制,它和限价商品住房有什么区别?
限竞房(限房价项目),是指按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该土地就已经被确定了销售的价格,并且开发商不能私自涨价。
上市出售政策
《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8〕9号)。
转让时间限制
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限竞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区别
☞限价房属于保障性房的一种,限房价(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限套型(90平以下);限竞房是商品房,不属于保障房,限房价、控地价,对购买人群没有限制,符合北京市购房限购条件即可。
☞限价房(两限房)需要补交土地收益,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北京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35%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而目前限竞房出售时,不需要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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