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村务公开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将村民委员会办理村民自治事务的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等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村民公开,让村民了解实情,接受村民监督的村务管理制度。

如果遇到了征地拆迁,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事宜,征收方一般会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集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何使用这笔土地补偿款。很多农民朋友没有参加过村集体大会,也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过字,补偿款就被村委会分配了。如果村民想要了解相关的土地补偿款信息,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普法:村民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不予公开该怎么办?


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普法:村民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不予公开该怎么办?

二、村委会不公开如何维权?

虽然村民向村委会查询、要求公开村务信息,是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其本质是自治组织内部成员的自治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制度已作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如果村委会不予公开或错漏公开等,村民该如何保障其自治权利的实现,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首先,村务公开属于法定的村民自治范围,此时村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性质,因此村民无法提起针对村委会的行政诉讼。

其次,是否可以考虑基于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是平等主体从而提起民事诉讼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有着明确的分工,凡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无权处理。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镇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村务公开规定行为的情形下,村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村务公开,将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民事诉讼起诉条件。

因此,在对村委会、镇政府在村务公开事宜中的主体地位、职责范围以及行政管理的性质等方面予以分析,并准确理解《村委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后,村委会未依法公开村务信息的救济路径其实并不存在数种选择,其他维权方式仅会徒增当事人讼累,应指引村民有的放矢,及时实现其应有的自治权利。

律师普法:村民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不予公开该怎么办?

综上,如果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不予公开的话,正确的维权方式应为:向村委会要求查询→请求有权行政机关监督查处→以有权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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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COHAYF,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7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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