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小姐发生关系后,强行要回嫖资,小姐报警如何处罚#
民法仅保护合法占有,刑法还保护非法占有,如,行为人明知他人持有抢劫、盗窃的财物,以举报相要挟而取回财物仍成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刑法保护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是保护非法利益,而是预防“黑吃黑”破坏社会稳定的秩序。嫖资尽管是非法所得,行为人嫖娼后强行嫖资要回可能成立抢劫罪。
嫖资的性质
法律规定了非法财物与非法所得,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财物与非法所得并不是同一概念。问题是,《刑法》总则仅规定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而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刑法》分则也仅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规定财产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
财物,是指原物,如,手机;所得,是指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形成的对价,或者收益,如,劳动所得。货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怎样判断现金是非法财物,还是非法所得?以劳动为直接对价的为非法所得,相反,不以劳动为直接对象的非法财物;盗窃、诈骗的现金为非法财物,而赌资,嫖资为非法所得。
《刑法》没有规定没有非法所得,一方面,刑法有没有财产的附加刑;另一方面,非法所得难以界定,如,嫖资在不少国家与地区为合法收入;最后一个方面,一律没收非法所得不利犯罪的预防,犯罪人即便服刑将来仍要生存。在行政处罚中,公安机关查处卖淫案件,对卖淫女的非法所得也并不一律没收。法律人从概念上厘清非法所得与非法财物,对于执法与司法机关重要。
嫖资所有权的转移
嫖资不一定通过货币的形式支付,实物、不动产,甚至劳动力也可以评价为嫖资;嫖资所有权的转移根据不同情形决定,如,不动产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动产以交付发生所有权转移。多数人认识淫秽的性质从身份、交易价格、场所判断,如,人体表演,价高者为艺术,价低者为淫秽;卖淫人实际上也有正常的感情交流,其中的金钱交往并不一定是卖淫。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嫖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嫖客不支付嫖资不成立诈骗,该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嫖资为非法所得仅指禁止卖淫、嫖娼的国家与地区;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实践并不没收所有的嫖资。最为重要的是,诚信社会并不是仅指“合法”层面,而是指全面构建诚信,否则可能被不诚信之人所利用,如,高利贷为非法债务,生活中不少人利用不予保护之债而恶意借贷。
骗嫖、骗赌行为不成立诈骗,但并不影响抢劫、盗窃、敲诈嫖资、赌资成立相关的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以及法考题的观点认为,行为人抢劫、盗窃、敲诈所输掉的赌资不成立财产性犯罪,问题是,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索取已付的嫖资是否构成抢劫罪?倘若采取前述观点,行为人仅是嫖娼这一违法行为;倘若认为刑法也保护非法占有,行为人则成立抢劫罪。
学者解释的效力
法理学上的有权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法定机关作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该概念,地方司法机关的解释为无权解释,学者的解释也为无权解释;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案的解释,以及地方司法机关的解释为有权解释,法官适用学者的解释,该解释为有权解释,如,学者认为寻衅滋事不需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便扩大适用到普通生活领域。
寻衅滋事罪究竟有没有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演变而来,倘若没有流氓动机,不符合文义解释与历史解释规则;其中,“随意”“任意”“起哄”便是流氓动机。学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解释,其原因是学者混同了动机与目的两个概念的区别;但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学者认为骗嫖,抢劫赌资不成立犯罪实际上也是混淆了财物所有权的关系。当事人对正当财产有取回权,或者自力救济权,但当事人对非法债务丧失该项权利。嫖资和赌资在性质上属于可以没收,或者追缴的财产,并归国家所有;抢劫嫖资和赌资等行为成立抢劫罪,以告发卖淫、赌博相威胁而取回嫖资、赌资的,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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