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某商场“正常销售”正规厂家生产的盐产品,为什么还会受到处罚呢?今天我们就以案说法,一起涨知识吧,enjoy~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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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天津市场监管委)连续发布5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共涉及5家商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经营不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的食盐案。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商场进行检查,在其库房内发现成堆盐产品,经当事人现场确认,库房内盐产品碘含量均为18-33mg/kg,与天津市对加碘盐碘含量要求不符。
随后,天津市场监管委予以立案,办案人员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天津市场监管委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进行行政处罚。
10月22日,天津市场监管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和罚没违法经营的盐产品等处罚。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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