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孟某芳和王某岗2005年结婚,有一双儿女。后孟某芳因不堪家暴回了娘家,丈夫上门要人、烧车、打砸、辱骂,无所不用其极。据孟某芳姐姐陈述,2018年6月7日,王某岗竟然对岳母实施强暴,当年6月30日,王某岗驾车再次到父母家闹事,并烧了妹妹的车子2018年9月8日,80岁的姥姥不堪纷扰,跳井离开人世。后孟某芳、孟某林、王某霞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9年6月26日,该案在邢台中院开庭审理,法庭并未当庭宣判。据悉,孟某芳所在村子有200多名村名联名摁手印向法庭求情,请求对其宽大处理。
那么,对于孟某芳和父母合力致其丈夫死亡案如何评价呢?刚哥将结合案件细节及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并对婚姻中的暴力行为应对提出自己的见解。
刚哥说法
一、合力致死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据起诉意见书显示,经鉴定,35岁死者王某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孟某芳与王某刚发生口角后继而发生打斗,如果此时王某刚如果对于岳父、岳母、妻子进行暴力侵害,且侵害的程度足以造成重大伤亡,三人均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权。如果王某刚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造成重大伤亡的程度,则三人构成防卫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如果王某刚发动攻击,但已经被制止或者控制无法再进一步行凶时,继续对其进行打击,亦构成防卫过当。如果三人构成正当防卫,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则应视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邢台##邢台头条##婚姻#
二、王某刚对于自身死亡,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能否减轻妻子一家三口的责任?
如果王某岗确实存在有家暴、烧车砸门、辱骂并威胁杀死妻子全家的行为,可以说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导致姥姥跳井自杀,甚至强暴岳母等恶行如果属实,已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平时的所作所为令人发指,已经挑战了岳父一家或者说正常人的底线。所以说即使岳父一家合力致其死亡,也属于义愤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所以,基于王某刚对于其受到伤害存有重大过错,且属于婚姻引发的家庭纠纷,因此,对于孟某芳等一家三口应当从宽处罚。
三、200名村名联名向法庭求情,是否会减轻对他们的处罚?
联名求情虽然不直接构成法律上的从轻、减轻情节,但它也是民意的体现和表达,同时也是民众对于案件情况最朴素的认知,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法院要通过依法审理,兼顾法律正义底线和社会正义观念,形成司法与舆论、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这个也有先例,某法院的判决书中就有这么一段话:“鉴于许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也即是说,法院如果查证属实,一般还是会予以考虑的。最终孟某芳犯获刑五年;孟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结语
面对恶婿的多次寻衅滋事,孟家也选择过报警,公安机关对于其也曾作出过行政拘留的处罚。而王某刚则不思悔过,变本加厉地侵害妻子一家,殴打妻子、强暴岳母、打人骂人、致使姥姥无法忍受跳井身亡,可以说王某刚是死有余辜,罪无可赦。但是,即使要杀他,也应当是拿起法律的武器,而不是私下动手除害。孟某芳一家人本来是受害人,可是到头来却变成了被告人,真的是可悲可叹,确实值得同情。同时,社会也需要考虑对于王某刚这种人,是否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预防措施,避免以后再有相同的悲剧发生。对于王某刚以及孟某芳一家三口的行为,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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